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4月3日

所有條文

壹、本要點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及第三十
    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貳、承銷商之評估報告應依下列原則編製:
    一、承銷商評估報告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
        易懂,必要時得附圖表說明,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且應
        兼顧時效性。
    二、承銷商評估發行人之申報(請)案件時,應採用必要之輔導及評
        估程序(包括實地了解公司之營運狀況,與公司董事、經理人、
        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比較分析
        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程序等),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資料,作為
        撰擬評估報告之依據,並表示具體之評估意見。
        承銷商應就其依照本要點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記錄,連同其所
        得之有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該工作底稿應依下列原則
        編製及保管:
        (一)工作底稿應求完整,具適當之明細資料,並加目錄索引為
              有系統之編訂。
        (二)工作底稿應明確記載已實施之評估程序及其所達成之結論
              。
        (三)評估人員及相關複核督導人員應於工作底稿簽名,以明責
              任。
        (四)工作底稿至少應保存五年,以供查考。
    三、承銷商於提供過去年度之財務業務資料時,應加列申報(請)年
        度最近一季之財務數據,並註明其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數
        或自編結算數;逾年度終結九個月者,於作財務預測時,應加列
        次一年度之預測資料。
    四、承銷商得視發行人所營事業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
        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發行人目前營運狀況及
        本次發行有價證券後之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本獨立公正
        立場出具審查意見,俾利評估。
        如委請專家出具審查意見時,應評估專家之專業資格、其技術及
        能力是否足以信賴及其客觀性;採用專家審查意見作為評估依據
        時,應評估專家所用資料之來源及所用之假設或方法是否適當與
        其前後一致性。
        專家之審查意見僅作為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之參考,不宜於評估
        報告中提及,承銷商仍應就專家之審查意見及其他所蒐集足夠適
        切之佐證文據綜合評估並出具具體結論,並確實負起最終之評估
        責任。
    五、承銷商評估報告提出後,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發行人發生足以
        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並評估其
        影響。
    六、承銷商評估報告依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列入,並編製目
        錄、頁次。如無應行評估事項或依規定得免評估者,則在該事項
        之後,加註「無」或「不適用」。

參、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
        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發行人本次申報
        (請)募集有價證券之種類、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及評估
        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資金運用計畫、預
        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所表示之意見。(格
        式如附表一之一)
        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者,應於前二
        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二、評估報告摘要:
        (一)下列發行人業務財務相關事項之重要有利、不利因素及因
              應對策(附表二),應予分析評估,並作成具體結論:
              1.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發展遠景。
              2.在業界之地位。
              3.主要原物料之供應狀況。
              4.主要商品之銷售狀況。
              5.財務狀況。
              6.其他。
        (二)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其資金
              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合理性,並簡
              述評斷之依據。
              連續二年虧損而申請現金增資者,所出具營業計畫書之合
              理性及可行性,並簡述評斷之依據。
        (三)其他重要事項。
    三、評估內容:
        (一)發行人所屬行業之市場概況及未來發展性。
              1.行業現況及該行業上、中、下游之關聯性。
              2.與同業之競爭力分析,包括最近年度營業收入佔百分之
                三十以上營業項目之主要競爭對手名稱、市場約略佔有
                率、公司競爭之利基。
              3.行業未來成長性、發展趨勢及市場未來可能之供需情況
                。
        (二)發行人之業務財務狀況及財務預測:
              1.業務狀況:
               (1)市場分析:說明主要原物料之供應狀況、主要商品或
                  業務之銷售地區,並評估其未來之成長性。
               (2)業務內容:
                  A.列明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目前之商品及其用途、
                    或服務項目、及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B.列明所營業務之技術層次、研究發展、研究發展人
                    員與其學經歷、及最近五年度每年投入之研發費用
                    與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
                  C.列明最近三年度發行人與前十大供應商及客戶間之
                    往來關係、交易情形(附表三、四),並評估其增
                    減變動原因、進銷貨之穩定性及其是否有過度集中
                    之風險。
                  D.列明最近五年度及預估未來年度「部門別」或「主
                    要產品別」之產、銷量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毛利(
                    附表五、六),並作變動分析(附表七),如最近
                    五年度內毛利率前後期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應分析價量變化對毛利率之影響。
                  E.列明目前仍有效存續、最近一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
                    、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
                    權益之重要契約,並評估對公司業務之影響。(附
                    表八)
                  F.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
                    行人與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並評估
                    其有無涉及非常規交易情事,如屬發行人銷貨予關
                    係企業者,則應再評估發行人之授信政策、交易條
                    件、款項收回、所售產品關係企業續後投入生產或
                    再銷售之情形及其合理性,如未符一般交易常規,
                    其差異之原因及合理性。
                  G.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
                    行人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產品(指最
                    近二個會計年度均占各該年度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
                    十以上者),有無相互競爭之情形。
               (3)人員及設備運用狀況:
                  A.說明人力需求有無困難?有無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
                    規定之情事?有無發生員工罷工情事?有無制定員
                    工退休辦法?並請列明最近三年度員工人數及其流
                    動情況。(附表九)
                  B.最近三年度固定資產增減及管理情形。
                  C.最近三年度存貨及資金管理情形。
                  D.說明各生產工廠現況及使用狀況(附表十),並說
                    明最近三年度設備產能利用率。(附表十一)
                  E.污染公害之防治情形。
              2.財務狀況:
               (1)列明最近五年度及預估未來年度之損益狀況,並作變
                  動分析。(附表十二、十三)
               (2)列明最近五年度之財務分析及與同業之比較(附表十
                  四),並評估其優劣。
               (3)列明發行人及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達
                  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東與從屬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
                  之重大訴訟、非訟、行政爭訟案件,並評估其對發行
                  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4)列明發行人最近三年度是否有財務週轉困難情事,並
                  評估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5)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行
                  人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母公司股權及持有其股權設定
                  質權之情形(附表十五),並評估其資金來源及其設
                  定質權情形是否合理及對母公司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
                  之影響,且與同一期間發行量加權平均股價指數及所
                  屬產業等之股價變化情形比較評估有無異常情事。
               (6)列明最近三年度發行人背書保證、重大承諾、資金貸
                  予他人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發行人
                  財務狀況之影響。
               (7)以往若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期負債,是否均如期還
                  本付息?並說明其契約對發行人目前財務、業務或其
                  他事項有無重大限制條款。
               (8)轉投資情形:
                  A.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
                    a.最近年度之營運及獲利情形、最近三年度認列投
                      資損益金額、股利分配情形(海外轉投資事業一
                      併列明獲利匯回金額)(附表十六)。
                    b.若被投資公司有利用發行人資源及技術之情形,
                      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理性。
                    c.如截至最近一季,被投資公司發生營運或財務週
                      轉困難情事,並應評估其對發行人之影響。
                  B.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a.應依前開( 8)–評估被投資公司相關事項。
                    b.最近年度與發行人進、銷貨交易、授信政策、交
                      易條件、款項收回之情形及其合理性,如未符一
                      般交易常規,其差異之原因及合理性。(附表十
                      六~一)
                  C.發行人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敘
                    明其投資情況與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金額、獲
                    利匯回金額(附表十七),並評估其對發行人財務
                    狀況之影響。
               (9)逐項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與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
                  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十八),或其他交易事
                  項,並評估其有無異常。
              (10)列明預計將於一年內處分之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名稱
                  、性質、數量(或面積)、座落地點、取得日期、取
                  得成本、重估增值、帳面價值、預計出售價格及處分
                  損益,並評估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附表十
                  九)
              (11)最近三年度如有重大匯兌損益者,應評估匯率變動對
                  公司營收獲利之影響及公司因應匯率變動之具體措施
                  。
              (12)如為建設公司或有營建部門者,列明申報(請)年度
                  及前一年度營建個案預計認列營業收入及毛利分析,
                  評估其個案別毛利率有無異常情事,及已完工尚未出
                  售之預計銷售情形。(附表二十、二十一)
              (13)列明並評估發行人有無違反前次申報(請)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出具之聲明或承諾事項。如屬最近三年內
                  掛牌上市(櫃)之公司,並評估其有無違反申請上市
                  (櫃)時出具之聲明或承諾事項及評估其上市(櫃)
                  後三年內有無營業收入較前一年度減少百分之三十以
                  上情形,如有,則應與同業比較評估其業績變化之合
                  理性,及是否已有具體之改善措施。
              (14)發行人最近三年度如有購買未完工程並承受賣方未履
                  行契約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A.賣方轉讓之理由。
                  B.受讓價格之依據及其合理性。
                  C.受讓過程是否適法及對契約相對人權利義務之影響
                    。
                  D.受讓期間發行人之股價變化是否有異常之情事。
              3.財務預測與股利發放計畫:
               (1)列明最近三年度財務預測達成情形、說明原預測數(
                  含歷次修正日期、修正數及修正原因)與實際達成數
                  差異原因,並評估是否合理。(附表二十二)
               (2)列明未來年度之營業計畫、產銷計畫、及財務預測,
                  並評估其合理性及達成可能性。
               (3)列明發行人股利政策及最近三年度股息紅利之分派情
                  形,並評估其股利政策、次年度之股利發放計畫及達
                  成可能性。(附表二十三、二十四)
               (4)列明發行人最近五年度資金募集及每股盈餘變化情形
                  ,並整體分析評估所募資金是否允當運用並產生合理
                  效益及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
        (三)發行人之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及其執行情形:
              1.列明是否訂有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2.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之作業是否有效執行
                ?
              3.說明最近三年度會計師提出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附表
                二十五),及內部稽核所發現重大缺失目前之改善情形
                。
              4.曾經本會要求發行人需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
                度者,應說明其原因、會計師審查意見及公司之具體改
                善措施,並評估缺失事項之改善情形(附表二十五)。
        (四)發行人之股權移轉情形:最近三年內董事、監察人或持股
              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之股權有無移轉?有移轉者,應查明移
              轉原因並評估移轉價格決定方式之合理性。
        (五)列明發行人目前已發行流通在外及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預計於未來一年內發行之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特別
              股、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股票之已發行及預計發行情形、
              及轉換公司債市價與交換公司債交換情形等事項(附表二
              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及三十),並評估其發行
              條件對本次發行之認購人權益之影響。
        (六)評估前各次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計畫之執行情形:
              1.評估前各次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計畫尚未完成者之執
                行狀況,如執行進度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再具體評估其
                落後原因之合理性、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是否有具體改
                進計劃。
              2.前各次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計畫如經重大變更且尚未
                完成者,應說明其變更計劃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
                變更原因及變更前前後效益。
              3.計畫實際完成日距申報(請)時未逾三年之前各次現金
                增資及發行公司債已完成者之原預計效益是否顯現,如
                執行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評估其原因之合理性
                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七)評估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是否有下列情事:
              1.本次現金增資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且
                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情事。
                連續二年虧損而申請現金增資者,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
                百七十條但書之規定?依法提出之營業計畫書是否健全
                ?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2.本次現金增資之資金用途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其核准之附帶事項是否有影響本次現金增資募集與發
                行之情事?
              3.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情事(附表三十一),如有,則
                應就其事項性質依附表三十一–一中所列事項詳與評估
                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及是否影響本次有價證券募集
                及發行?
              4.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
                及第八條所列之情事並應詳細說明其評估依據。(附表
                三十二、附表三十三)
              5.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如
                持有發行人股票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1)被投資公司是否以原股東或特定人之身分參與認股?
                  如是,是否有違資本實在原則並影響本次發行人欲募
                  集資金總額及未來增資計畫執行之情事?另發行人是
                  否已有具體因應措施並已就如何確保發行人股東權益
                  出具適當說明及承諾事項之文件?
               (2)被投資公司如放棄參與認股,是否業已出具適當之承
                  諾書?
               (3)被投資公司如將優先認購權售予特定人,是否業已出
                  具將所收取之權利金收入全數歸入公司之承諾書。
        (八)列明發行人最近六個月股價資料(附表三十四)及最近三
              個月股價變化情形(含股價變化趨勢、平均漲跌幅度、及
              與發行量加權平均股價指數之比較)。
        (九)就下列事項逐項評估,並綜合評估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
              1.本次增資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
                具有合理性?
              2.分析比較各種資金調度來源對發行人當年度(及次一年
                度)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如以現金增資作為資金調度
                將造成每股盈餘較大稀釋,應評估採用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
              3.本次增資計畫如用於轉投資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1)如轉投資特許事業者,是否取得特許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或許可函?其核准或許可之附帶事項是否有影響本
                  次現金增資募集與發行之情事?如尚未取得,是否影
                  響本次增資計畫之可行性?
               (2)就該轉投資事業資金計畫用途及其所營事業與公司業
                  務之關聯性評估其投資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3)持有該轉投資事業普通股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
                  列明轉投資事業預計之資金運用進度、資金回收年限
                  及資金回收之前各年度預計產生之效益,並評估其預
                  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對發行人獲利能力
                  及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
               (4)該轉投資事業如屬國家重大經濟建設投資案者,應列
                  明並評估對該轉投資事業之未來五年度再投資計劃、
                  募集資金計劃及計劃項目對發行人股權投資報酬率之
                  影響。
               (5)若該轉投資事業有利用發行人資源及技術之情事,其
                  利用發行人資源及技術之必要性及其給付對價或技術
                  報酬金之合理性。
              4.本次增資計畫如用於償債或用於充實營運資金者,應評
                估下列事項:
               (1)就發行人之營業特性、應收帳款收款與應付帳款付款
                  政策及資本支出計劃,逐項分析發行人所編製之申報
                  (請)年度及預計未來一年度各月份之現金收支預測
                  表編製基礎與其合理性及與財務預測關聯性,並具體
                  評估發行人資金需求狀況、資金不足之時點與原因及
                  本次現金增資用以償債或充實營運資金之必要性及合
                  理性。
               (2)就發行人申報(請)年度及預計未來一年度財務槓桿
                  及負債比率(或自有資產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具體
                  評估償債或充實營運資金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3)預計對發行人營業收入、獲利能力及每股盈餘稀釋之
                  影響。
               (4)增資計畫如用於償債者,應評估原借款用途之必要性
                  、合理性及其效益是否顯現?若原借款係用以購買營
                  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則應就預計自購置該營
                  建用地至營建個案銷售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
                  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評估原借款
                  用途之必要性、合理性,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
                  評估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其效益是否
                  顯現?
              5.本次增資計畫如用於購買營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
                ,應詳列預計自購置土地至營建個案銷售完竣所需之資
                金總額、不足資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
                ,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評估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
                否具有合理性?
              6.本次增資計畫如用於購買未完工程並承受賣方未履行契
                約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1)賣方轉讓之理由。
               (2)受讓價格之依據及其合理性。
               (3)受讓過程是否適法及對契約相對人權利義務之影響。
        (十)列明最近一年內主辦承銷之證券商與發行人間是否為關係
              人?如為關係人者,其關係。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
              通關係或其他交易情事。
        (十一)列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資產負債表
                日起,至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日止有無發生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事項,並評估其對股東權
                益或證券價格之影響。
        (十二)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肆、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應依本要點參-一規定出具意見。
    二、評估報告摘要:
        (一)下列發行人業務財務相關事項之重要有利、不利因素及因
              應對策(附表二),應予分析評估,並作成具體結論:
              1.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發展遠景。
              2.在業界之地位。
              3.主要原物料之供應狀況。
              4.主要商品之銷售狀況。
              5.財務狀況。
              6.其他。
        (二)本次合併計劃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其合併預計進度、換股
              比率及合併後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合理性,並簡述評斷之
              依據。
    三、評估內容:
        (一)被合併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及合併後對發行人業務財務之
              影響:
              1.業務狀況:
               (1)市場分析:說明主要原物料之供應狀況、主要商品或
                  業務之銷售地區,並評估其未來之成長性。
               (2)業務內容:
                  A.列明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目前之商品及其用途、
                    或服務項目。
                  B.列明目前仍有效存續、最近一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
                    、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
                    權益之重要契約,並評估合併後對發行人業務之影
                    響。(附表八)
                  C.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被
                    合併公司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
                    ,並評估其有無涉及非常規交易情事,如有,其改
                    善情形及合併後對發行人業務之影響。
              2.財務狀況:
               (1)列明被合併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
                  大訴訟、非訟、行政爭訟案件,並評估合併後其對發
                  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2)逐項列明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被合併公司重
                  大財產交易、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予他人之
                  情形,或其他交易事項,並評估其有無異常及合併後
                  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附表十八)。
               (3)以往若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短期負債,是否均如
                  期還本付息?並說明其契約對被合併事業財務、業務
                  或其他事項有無重大限制條款,並評估前開事項對合
                  併後發行人財務之影響。
               (4)轉投資情形:
                  A.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
                    a.最近年度之營運及獲利情形、最近三年度認列投
                      資損益金額、股利分配情形(海外轉投資事業一
                      併列明獲利匯回金額)(附表十六),並評估合
                      併後其對發行人營運及獲利之影響。
                    b.若被投資公司有利用被合併公司資源及技術之情
                      形,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理性。
                    c.如截至最近一季,被投資公司發生營運或財務週
                      轉困難情事,並應評估合併後其對發行人之影響
                      。
                  B.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a.應依前開( 4)–評估被投資公司相關事項。
                    b.最近年度與被合併公司進、銷貨交易、授信政策
                      、交易條件、款項收回之情形及其合理性,如未
                      符一般交易常規,其差異之原因及合理性。(附
                      表十六–一)。
                  C.被合併公司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
                    應敘明其投資情況與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金額
                    、獲利匯回金額(附表十七),並評估合併後對發
                    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及合併後發行人赴大陸地區從
                    事間接投資之金額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5)被合併公司如為建設公司或有營建部門者,列明申報
                  (請)年度及前一年度營建個案預計認列營業收入及
                  毛利分析,評估其個案別毛利率有無異常情事及已完
                  工尚未出售之預計銷售情形。
               (6)如被合併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者,則應另評估被
                  合併公司下列事項:
                  A.列明最近三年度及預估未來年度之損益狀況,並作
                    變動分析。(附表十二、十三)
                  B.列明最近三年度之財務分析與同業之比較(附表十
                    四),並評估其優劣。
                  C.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所列情事,或其行為是否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情事,足以影響發行人之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
                    序或損害公益者。
                  D.是否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
                    糾紛或污染環境,迄未改善之情事。
                  E.是否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未改善之情事。
                  F.公司及其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
                    於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違反誠信之行為。
                  G.是否有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
                    或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未經健
                    全建立且有效執行,其情節重大之情事。
        (二)評估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有下列情事:
              1.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七條之一規定,且無公司法
                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情事。
              2.評估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符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十六條規定。
              3.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4.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情事(附表三十一),如有,則
                應就其事項性質依附表三十一–一所列事項詳與評估其
                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及其是否影響本次有價證券募集
                及發行?
              5.逐項詳細分析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列之情事並說明其評估依據後
                出具具體結論。
        (三)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之合理性及合併後對發行人之影響
              :
              1.說明本次合併之目的及程序,並評估其合理性。
              2.評估合併計畫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其合併預計進度之合
                理性。
              3.說明本次換股比率之訂定方式及其依據。並評估其合理
                性。
              4.說明發行人合併後財務、業務、人員及資訊等方面之整
                合計劃並評估其可行性及合理性。
              5.逐項就研發、技術、產能及銷售獲利能力等方面評估合
                併後三年對發行人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之影響與預計
                效益並評估其合理性。

伍、發行轉換公司債者,其評估報告除依本要點參應說明或評估事項外,
    其評估內容尚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轉換公司債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百四十
        六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且無公司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及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之情事。(請列具計算式)
    二、本次發行轉換公司債是否符合「台北市證券商同業公會承銷商會
        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自律規則」規定。
    三、列明本次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之下列各款,並評估其合理
        性及對原股東及轉換公司債持有者權益之影響。(公司債發行辦
        法如未附有下列條款者,請註明「無」)
        (一)發行價格及轉換價格之訂定方式。
        (二)殖利率。
        (三)轉換年度債息及股利之歸屬。
        (四)收回或贖回條款。
        (五)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利。
        (六)限制條款。
        (七)轉換價格之調整。
        (八)履行轉換義務之方式(發行新股或交付已發行股份)
        (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陸、發行普通公司債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應依本要點參-一規定出具意見。
    二、評估內容:
        (一)發行人所屬行業之市場概況及未來發展性。
              1.行業現況及該行業上、中、下游之關聯性。
              2.與同業之競爭力分析,包括最近年度營業收入佔百分之
                三十以上營業項目之主要競爭對手名稱、市場約略佔有
                率、公司競爭之利基。
              3.行業未來成長性、發展趨勢及市場未來可能之供需情況
                。
        (二)發行人之業務財務狀況:
              1.業務狀況:
               (1)市場分析:說明主要原物料之供應狀況、主要商品或
                  業務之銷售地區,並評估其未來之成長性。
               (2)業務內容:列明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目前之商品及
                  其用途、或服務項目、及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2.財務狀況:
               (1)列明最近五年度及預估未來年度之損益狀況,並作變
                  動分析。(附表十二、十三)
               (2)列明最近五年度之財務分析及與同業之比較(附表十
                  四),並評估其優劣。
               (3)列明最近三年度發行人背書保證、重大承諾、資金貸
                  予他人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發行人
                  財務狀況之影響。
               (4)以往若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期負債,是否均如期還
                  本付息?並說明其契約對發行人目前財務、業務或其
                  他事項有無重大限制條款。
               (5)逐項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與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
                  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十八),或其他交易事
                  項,並評估其有無異常。
              3.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綜合,評估並逐項列明其有利、不利
                因素及因應對策。
        (三)評估前各次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計畫之執行情形:
              1.評估前各次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計畫尚未完成者之執
                行狀況,如執行進度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再具體評估其
                落後原因之合理性、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是否有具體改
                進計劃。
              2.前各次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計畫如經重大變更且尚未
                完成者,說明其變更計劃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
                更原因及變更前後效益。
              3.計畫實際完成日距申報(請)時未逾三年之前各次現金
                增資及發行公司債已完成者之原預計效益是否顯現,如
                執行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評估其原因之合理性
                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評估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是否有下列情事:
              1.本次發行普通公司債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第二百四十七條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且
                無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之情事。
                (請列具計算式)
              2.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
                及第八條所列之情事並應詳細說明其評估依據。(附表
                三十二、三十三)
        (五)就下列事項逐項評估,並綜合評估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
              1.本次籌資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
                具有合理性?
              2.分析比較各種資金調度來源對發行人當年度(及次一年
                度)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如以現金增資作為資金調度
                將造成每股盈餘較大稀釋,並評估採用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
              3.本次增資計畫如用於轉投資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1)如轉投資特許事業者,是否取得特許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或許可函?其核准或許可之附帶事項是否有影響本
                  次公司債募集與發行之情事?如尚未取得,是否影響
                  本次增資計畫之可行性?
               (2)就該轉投資事業資金計畫用途及其所營事業與公司業
                  務之關聯性評估其投資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3)持有該轉投資事業普通股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
                  列明轉投資事業預計之資金運用進度、資金回收年限
                  及資金回收之前各年度預計產生之效益,並評估其預
                  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對發行人獲利能力
                  及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
               (4)該轉投資事業如屬國家重大經濟建設投資案者,應列
                  明並評估對該轉投資事業之未來五年度再投資計劃、
                  募集資金計劃及計劃項目對發行人股權投資報酬率之
                  影響。
               (5)若該轉投資事業有利用發行人資源及技術之情事,其
                  利用發行人資源及技術之必要性及其給付對價或技術
                  報酬金之合理性。
              4.本次增資計畫如用於償債或用於充實營運資金者,應評
                估下列事項:
               (1)就發行人之營業特性、應收帳款收款與應付帳款付款
                  政策及資本支出計劃,逐項分析發行人所編製之申報
                  (請)年度及預計未來一年度各月份之現金收支預測
                  表編製基礎與其合理性及財務預測關聯性,並具體評
                  估發行人資金需求狀況、資金不足之時點與原因及本
                  次現金增資用以償債或充實營運資金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
               (2)就發行人申報(請)年度及預計未來一年度財務槓桿
                  及負債比率(或自有資產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具體
                  評估償債或充實營運資金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3)預計對發行人營業收入、獲利能力及每股盈餘稀釋之
                  影響。
               (4)增資計畫如用於償債者,應評估原借款用途之必要性
                  、合理性及其效益是否顯現?若原借款係用以購買營
                  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則應就預計自購置該營
                  建用地至營建個案銷售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
                  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評估原借款
                  用途之必要性、合理性,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
                  評估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其效益是否
                  顯現?
              5.本次增資計畫如用於購買營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
                ,應詳列預計自購置土地至營建個案銷售完竣所需之資
                金總額、不足資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
                ,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評估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
                否具有合理性?
              6.本次增資計畫如用於購買未完工程並承受賣方未履行契
                約者,應評估下列事項:
               (1)賣方轉讓之理由。
               (2)受讓價格之依據及其合理性。
               (3)受讓過程是否適法及對契約相對人權利義務之影響。
        (六)評估本次普通公司債發行之合理性。
              1.發行價格訂定方式。
              2.殖利率。
              3.收回或贖回條款。
              4.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利。
              5.限制條款。
              6.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七)評估本次發行普通公司債債權確保情形(列明有無擔保、
              擔保品種類與價值等),如為無擔保公司債請揭露經信用
              評等機構評等項目及其評等結果。
        (八)列明最近一年內主辦承銷之證券商與發行人間是否為關係
              人?如為關係人者,其關係。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
              通關係或其他交易情事。
        (九)列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之資產負債表日起
              ,至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日止有無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事項,並評估其對股東權益或證
              券價格之影響。
        (十)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柒、發行交換公司債者,其評估報告除依本要點陸應說明或評估事項外,
    其評估內容尚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列明本次交換公司債發行及交換辦法之下列各款,並評估其合理
        性及對原股東及交換公司債持有者權益之影響。(公司債發行辦
        法如未附有下列條款者,請註明「無」)
        (一)發行人持有交換標的之年限。
        (二)發行價格及交換價格之訂定方式。
        (三)殖利率。
        (四)交換年度債息及股利之歸屬。
        (五)收回或贖回條款。
        (六)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利。
        (七)限制條款。
        (八)交換價格之調整。
        (九)請求交換之程序及給付方式。
        (十)交換標的之保管方式。
        (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二、列明交換標的公司之最近六個月股價資料(附表三十四)及最近
        三個月股價變化情形(含股價變化趨勢、平均漲跌幅度、及與發
        行量加權平均股價指數之比較),並應評估其對交換價格訂定之
        影響。

捌、募集設立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
        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發行人本次申請
        募集設立之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
        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發行人提出之營業計畫書是否具
        合理性及可行性所表示之意見(格式附表一之二)。
        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其募集設立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
        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二、評估報告摘要:
        (一)公司籌設經過及發起人之組成分析。
        (二)發行人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發展遠景之重要有利、不利
              因素,及因應對策。(附表二)
        (三)營業計畫書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簡述評斷之依據。
        (四)其他重要事項。
    三、評估內容:
        (一)公司籌設經過:說明募集設立之緣由、發起人之組成分析
              、股權分散情形、關係企業持股情形、及發起人資格是否
              符合法令規定。
        (二)所營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
        (三)發行人所屬行業之市場概況及未來發展性。
        (四)發行人之營業計畫書:
              1.說明營業計畫書之研擬方式、程序、資料來源、及參考
                依據。
              2.營業計畫書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1)業務範圍:列明主要產品或業務項目,並評估所營業
                  務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2)經營原則與方針:列明各項經營原則與方針,並評估
                  其風險性、成長性、及可行性。
               (3)業務發展計畫:列明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主要目
                  標市場、及競爭策略,並評估其達成可能性。
               (4)具體執行方案:
                  A.營業場所設施:列明選擇營業場所與工廠地址之考
                    慮因素,及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並評估其合理性
                    。
                  B.列明主要經理人之學經歷,並評估其是否符合規定
                    ?
                  C.組織結構:列明各部門之功能、職掌、及權責劃分
                    ,並評估其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提高經營成效?
                  D.人力需求規劃:列明人力之需求、人員招募方式、
                    培育、訓練、陞遷、考核、薪資制度、及職工福利
                    等各項措施,並評估其合理性。
                  E.列明財務規劃及資金運用計劃項目,並評估其合理
                    性。
                  F.評估是否依主管機關規定訂有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
                    及內部稽核制度?及是否有效執行?(附表三十五
                    )
               (5)列明未來年度之營業計畫、產銷計畫、及財務預測(
                  附表二十二),並評估其合理性及達成可能性。
               (6)逐項列明最近一年內發起人及其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財
                  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十八),或
                  其他交易事項,並評估其有無異常。
               (7)列明最近一年內主辦承銷之證券商與發行人間是否為
                  關係人?如為關係人者,其關係。有無重大財產交易
                  、資金融通關係或其他交易情事。
               (8)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五)逐項列明最近一年內發起人及其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財產交
              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十八),或其他交易
              事項,並評估其有無異常。

玖、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
        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有價證券持有人
        本次申報公開招募之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評估程序、及其法令
        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公開招募之價格訂定方式是否
        充分說明,及其動機與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所表示之意見。(格
        式如附表一之三)有價證券持有人或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其公
        開招募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
        事實,作扼要說明。
    二、評估報告摘要:
        (一)下列發行人業務財務相關事項之重要有利、不利因素及因
              應對策(附表二),應予分析評估,並作成具體結論:
              1.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發展遠景。
              2.在業界之地位。
              3.財務狀況。
        (二)說明本次公開招募之價格訂定方式並評估其合理性。
        (三)本次公開招募之動機與目的之合理性。
    三、評估內容:
        (一)發行人所屬行業之市場概況及未來發展性。
        (二)發行人之業務財務狀況及財務預測:
              1.業務狀況:
               (1)市場分析:說明主要原物料之供應狀況、主要商品或
                  業務之銷售地區、及發行人在業界之地位(佔有率)
                  ,並評估其未來之成長性。
               (2)業務內容:列明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目前之商品及
                  其用途、或服務項目、及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2.財務狀況:
               (1)列明最近五年度及預估未來年度之損益狀況,並作變
                  動分析。(附十二、十三)
               (2)列明最近五年度之財務分析及與同業之比較(附表十
                  四),並評估其優劣。
               (3)最近三年度曾否發生重大訴訟、非訟、行政爭訟案件
                  。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
               (4)逐項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與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
                  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十八),或其他交易事
                  項,並評估其有無異常。
              3.財務預測與股利發放計畫:(附表二十四)
               (1)列明最近三年度股息紅利之分派情形。
               (2)發行人已對外發布財務預測者,應評估未來年度之營
                  業計畫、產銷計畫、財務預測及次年度股利發放計畫
                  之合理性及達成可能性。
        (三)本次公開招募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1.說明本次公開招募之價格訂定方式並評估其合理性。
              2.說明本次公開招募之動機及目的,並評估其合理性。
              3.是否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十
                條規定之情事。(附表三十六)
              4.列明發行人最近六個月股價資料。(附表三十四)
              5.列明發行人目前已發行流通在外及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
                議預計於未來一年內發行之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
                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股票之已發行及預計發行
                情形、及轉換公司債市價與交換公司債交換情形等事項
                (附表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及三十),並
                評估其發行條件對本次發行之認購人權益之影響。
              6.列明最近三年度有價證券持有人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情形
                ,並評估其有無異常。
              7.評估本次公開招募後對於證券市場及發行人股價之影響
                。
        (四)列明有價證券持有人與發行人間是否為關係人?如為關係
              人者,其關係。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
              止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十
              八),或其他交易事項,並評估其有無異常。
        (五)列明最近一年內主辦承銷之證券商與發行人間是否為關係
              人?如為關係人者,其關係。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
              通關係、或其他交易事項。
        (六)列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之資產負債表日起
              ,至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日止發行人有無發生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事項,並評估其對股東權
              益或證券價格之影響。
        (七)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