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擴大證券商經營規模、降低經營成本,提昇營運效率及競爭力,並
配合本部推動金融機構合併之政策,爰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證券商合併審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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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申請合併之審核原則如下:
(一)證券商申請合併前一個月之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達
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上櫃證券商申請合併者,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1.上櫃證券商合併其他證券商者,應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
六條規定。
2.合併後存續之證券商於合併前六個月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
達百分之一百五十。
3.為加強證券商落實其內部控制制度,合併後存續之上櫃證券商
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1)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及期貨
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之處分者。
(2)臺灣證券交易所最近一年對證券商總、分公司內部控制執行
情形所為內部稽核之查核,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者。
(三)證券商申請合併,如不符前述(一)、(二)所列標準者,本會
得基於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及提昇證券商競爭力等綜合考量,
予以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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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後管理原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應將證券商合併後內部整合及風險管理之監督,
列為證券商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日後例行查核作業之重點項目
,以確保證券商合併後營運之健全與效率。
(二)合併後存續之證券商為上櫃證券商者,應於合併後六個月內委託
會計師專案審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專案審查報告」報本
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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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申請合併應檢送書件
(一)申請書。
(二)合併雙方證券商董事會、股東會通過合併之決議錄。
(三)合併契約書。
(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檢閱之合併雙方財務報告。
(五)合併換股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雙方財務報告。
(六)會計師對合併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包括計算換股評價方法
之合理性)。
(七)健全合併營業計畫書,應就下列事項充分說明:
1.合併計畫(含合併後業務、企業文化整合、人力資源整合、組
織結構調整計畫等)、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並說明
合併後對證券商未來財務、業務之影響、資本適足性之狀況及
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2.具體說明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
3.合併計畫之適法性。
4.合併後新設或存續證券商,如續聘僱消滅證券商之經理人及業
務人員,應說明消滅證券商及其經理人、業務人員違規紀錄(
包括本會及其他證券期貨相關單位之處置)及未來改善措施。
(八)合併前一個月之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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