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理委託人申請將賣出證券款項由劃撥改付支票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證券商於受理委託人申請將賣出證券款項由劃撥改付支票時,應請委
    託人親持身分證正本及開戶留存印鑑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
    時前辦理。

二、委託人於辦理前項手續時,除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後
    段規定於委託書載明不撥入外,並應於「款項劃撥改付支票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上簽蓋開戶留存印鑑,經證券商經辦人員核對身份
    及印鑑無誤後始得辦理。

附件一

證券公司款項劃撥改付支票申請表
┌───┬──┬─┬───────┬────┬──────┐*
│委託人│    │帳│              │成交日期│            │本,
│      │    │  │              ├────┼──────┤表交
│姓名  │    │號│              │申請日期│            │由由
├───┴──┴─┼┬──────┴────┴──────┤經出
│                ││代理人辦理  □                      │辦納
│                │├─────┬─────┬──────┤人開
│本  人  辦  理□││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與委託人關係│員具
│                │├─────┼─────┼──────┤填支
│                ││          │          │            │寫票
├────┬───┤├────┬┴─────┴──────┤並。
│金    額│      ││金    額│                          │核
├────┼───┤├────┼─────────────┤對
│支票號碼│      ││支票號碼│                          │身
├────┼───┤├────┼────┬───┬────┤分
│委託人簽│      ││委託人 (│        │代表人│        │及
│章      │      ││印鑑章) │        │簽章  │        │印
│        │      ││簽章    │        │      │        │鑑
└────┴───┴┴────┴────┴───┴────┘無
                                                            誤
主管:        出納:          經辦:                        後

三、委託人若係委任他人辦理時,應請受任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身分證正
    本、委託人開戶留存印鑑及委託人親自簽名蓋章之委任書(格式如附
    件二)憑以辦理。

附件二
          委任書

    本人
茲因    事務繁忙特委任      君代為向  貴公司申請將本人於  年  月
  日賣出證券之款項由劃撥改付支票,特此委任。
    此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照
                                委任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
                                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受任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
                                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四、前揭之「款項劃撥改付支票申請表」及委任書,證券商應依序裝訂並
    妥為保管,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