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集可轉換公司債及換發新股流程如附圖一及說明。
二、公司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者,應先於章程中載明足夠之公司債可轉換
股份之數額,即因公司債換發股份所需發行股份之數額(含股數及每
股金額)。依公司章程所載,如仍有足夠之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之
額度內,可依相關規定向證券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繼續發行
。
例示一:所謂公司債換發股份所需發行股份之數額,即最多為依公司
債總面額除以普通股每股面額,最少為公司債總面額除以發行時普通
股每股參考轉換價格,可轉換股份之數額可於二者之間擇一訂定。例
如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拾億元,發行時普通
股每股參考轉換價格貳拾元,則可轉換股份之數額可於「壹億股,每
股面額壹拾元」與「伍仟萬股,每股面額壹拾元」之上下限間擇一訂
定。資本總額並配合訂定調整。
例示二:公司原額定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壹佰億元,實收資本
額為伍拾億元,若股東會決議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參拾億元,則公司資
本額可提高為壹
佰參拾億元,也可在未發行股本伍拾億元中預留
,惟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於章程中明確表達。
三、可轉換公司債金額若遭證券主管機關核刪,致使章程所載可轉換股份
數額不符者,得請公司提下次股東會修正章程。
四、因公司債可轉換股份而提高額定資本部分,其登記費按所增之金額每
新臺幣(以下同)四千元繳一元計算,並繳納執照費貳仟元;如自原
未發行部分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應繳納登記費參佰元及執照
費壹仟元。換發新股時,應繳納登記費參佰元及執照費貳仟元。
五、章程因增訂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應併募集公司債登記,於募集
公司債結束後一次辦理,若公司申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其他條文可
先准其登記,惟應於核准函主旨載明「除章程第00條涉及可轉換公
司債登記,須俟募集完成後併辦,暫不予登記外,餘准如所請。」
六、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如經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後就已轉換部分,
不以隨時配合修正章程所載「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為必要,可
俟該期轉換公司債全部轉換或到期還本後,再依實際轉換及未轉換情
形,配合修正章程。
七、申請募集可轉換公司債及換發新股登記,除應檢附公司法第四百二十
四、四百二十八、四百二十二條規定之書件外,應另加附「0000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可轉換公司債及換發新股明細表」三份,如附
表一,於核准登記後併存登記事項卡。
八、核准募集可轉換公司債及換發新股登記時,應換發執照。核准可轉換
公司債登記時,應於公司執照資本額欄中之股份總數後加註所含可轉
換股數;於核准換發新股登記時,亦同。例示如下。
承例示二,公司執照資本額欄記載方式:
(一)核准可轉換公司債登記
(1) 資本總額新臺幣壹佰參拾億元分為壹拾參億股(含公司債可轉換
參億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伍拾億元整
。
(2) 如公司在未發行股本伍拾億元中預留可轉換公司債者,執照記載
為:資本總額新臺幣壹佰億元分為壹拾億股(含公司債可轉換參
億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伍拾億元整。
」
(二)核准換發新股壹億股登記
(1) 資本總額新臺幣壹佰參拾億元分為壹拾參億股(含公司債可轉換
參億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陸拾億元整
。
(2) 如公司在未發行股本伍拾億元中預留可轉換公司債者,執照記載
為:「資本總額新臺幣壹佰億元分為壹拾億股(含公司債可轉換
參億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陸拾億元整
。」
圖:可轉換公司債募集及換發新股登記流程圖(附說明)
(開 始)
↓
┌────┐ | ┌─────┐
1 │修 章 │───→│證管會核准│
└────┘ | │公開募集 │
│ | └──┬──┘
│←────────-┘
↓ |
2 ┌─────┐ |
│ 公開募集 │ |
└──┬──┘
│
↓
3 ┌────┐
│申 請│
│募集登記│
└─┬──┘
│
↓
/\
/ 額 \ 否
4 /定資本增\ ───────┐
\ 加 / │
\ / │
\/ │
│ │
│是 ┌──┴──┐
↓ 6 │核准募集、│
┌──────┐ │修章並換照│
5 │核准增資募集│ └──┬──┘
│、修章並換照│ │
└──┬───┘ │
↓←─────────┘
7 ┌─────┐
│申請換發新│
│ 股登記 │←──────┐
└──┬──┘ │
↓ │
/\ ┌──────┐
/ 公 \ 否 │核准發行新股│
/ 司債到 \ ←──┤、換照 │
\ 期 / └──────┘
\ /
\/
│
│是
↓
┌──────┐
9 │核准發行新股│
│、修章、換照│
└──┬───┘
│
↓
(結 束)
可轉換公司債募集及換發新股登記流程圖說明
本流程圖係表示從開始募集可轉換公司債、到募集結束後申請公司債登記
、及公司債存續期間之換發新股登記,直到公司債到期為一完整期間。以
下就各項予以詳述。
1、修章:股東會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一百三十條規定於公司章程
中訂明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董事會作成募集可轉換公司債之決
議。
2、公開募集:公司於證管會核准公開募集後,進行公開募集。
3、申請募集登記:依公司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四百二十八條於募集結束
後十五日內,申購公司債登記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4、額定資本是否增加: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判斷是否增加額定資本。
5、核准增資、募集、修章並換照:如提高額定資本,應核准其增資、、
募集公司債及修正章程登記並換發執照。
6、核准募集、修章並換照:如未提高額定資本,應核准其募集公司債及
修正章程登記並換發執照。
7、申請換發新股登記:公司於每營業年度結束前,應向證管會申請換發
新股俟其核准後,向公司登記主董機關換發新股。
8、公司債是否到期: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受理換發新股登記時,應判斷公
司債是否已到期。
9、核准發行新股、修章換照:如公司債已到期,應辦理發行新股、修正
章程登記並換發執照。
10、核准發行新股、換照:如公司債尚未到期,應辦理發行新股登記,
並換發執照。
附表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可轉換公司債及換發新股
明細表
章程所訂可轉換股份數額-----股 已募集尚未到期可轉換公司債共---
期,面額共----元
┌─────┬─────┬─────┬─────┐
│項 目│第 期 │第 期 │第 期│
├─────┼─────┼─────┼─────┤
│發行日期 │ │ │ │
├─────┼─────┼─────┼─────┤
│發行總面額│ │ │ │
├─────┼─────┼─────┼─────┤
│每張面額 │ │ │ │
├─────┼─────┼─────┼─────┤
│每張發行價│ │ │ │
│格 │ │ │ │
├─────┼─────┼─────┼─────┤
│債券到期日│ │ │ │
├─────┼─────┼─────┼─────┤
│轉換起迄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現行轉換價│ │ │ │
│格 │ │ │ │
├─────┼─────┼─────┼─────┤
│ │公司債總面│ │ │
│本次申請轉│額 │ │ │
│換 ├─────┤ │ │
│ │股 數│ │ │
├─────┼─────┼─────┼─────┤
│累 積│公司債總面│ │ │
│ │額 │ │ │
│(含本次)├─────┤ │ │
│已 轉 換│股 數│ │ │
├─────┼─────┼─────┼─────┤
│ │公司債總面│ │ │
│ │額 │ │ │
│尚未轉換 ├─────┤ │ │
│ │股 數※│ │ │
└─────┴─────┴─────┴─────┘
※尚未轉換股數係以現行轉換價格預估。
董事長: 主管: 製表: 製表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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