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秩序,達到簡化、迅速、確實三項原則,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藉資場內從事證券買賣人員及專櫃執行人員共同遵守
    辦理。

二、本作業程序使用之表單,一為「證券買賣紀錄簿」(格式一-「股票
    名稱」欄書簡稱,「數量」欄書交易單位)採三聯複寫,第一聯送本
    公司專櫃作為申報買賣之用,第二、三聯由證券商存執並紀錄買賣情
    形。二為「專櫃買賣申報紀錄表」(格式二);三為「場內成交單既
    附聯成交紀錄表」(格式三)採二式複寫「場內成交單」應載明證券
    名稱、買賣雙方證券商代號、成交日期、時間、價格、數量及買賣雙
    方證券商簽蓋印章。

三、證券商場內人員作業程序:
    1.電話員於接到其營業處所轉知之受託(或自行)買賣證券事項時,
      應依序編號記載於「證券買賣紀錄簿」,即將第一、二聯撕下,交
      與其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俾資辦理申報買賣。
    2.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向專櫃申報買賣時,應將「證券買賣紀錄簿」
      第一聯交與本公司專櫃執行人員收執。如係申報,應俟專櫃執行人
      員依序登記於「專櫃買賣申報紀錄表」適當欄內;經場內代表人或
      代理人依照程序簽蓋證券商印章,申報紀錄表與買賣紀錄表與買賣
      紀錄簿之記載不符時,以證券買賣紀錄簿為準;如係應買或應賣,
      則於專櫃執行人員將撮合成交之事項記錄於「場內成交單」上,經
      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依照程序簽蓋證券商印章於「指定欄」內,並
      逕行通知對照證券商。
    3.「證券買賣紀錄簿」所載數量未能全部成交時,其餘量仍留於「專
      櫃買賣申報紀錄表」,續待本公司撮合成交已申報而尚未成交之委
      託申請變更或撤銷時,電話員應在「證券買賣紀錄簿」原登記處註
      明,並即通知其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向專櫃以口頭申請於「專櫃買
      賣申報紀錄表」上原登記處簽蓋證券商印章變更或撤銷之。
    4.原申報一方之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除注視行情揭示之變動外,於接
      到應買(賣)一方或應本公司收單人員之通知,隨時至專櫃或置放
      「場內成交單」處所,簽蓋證券商印章於「指定欄」,完成買賣契
      約手續。
    5.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於執行受託買賣成交並簽蓋證券商印章於「場
      內成交單」後,應即將成交情形記載於「證券買賣紀錄簿」上,並
      遞交電話員通知其營業處所,以便轉知委託人及製作有關憑證。
    6.證券商場內人員未依照本作業程序辦理者,視為妨礙交易進行,當
      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四、本公司專櫃執行人員作業程序:
    1.本公司專櫃執行人接受證券商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之申報時,應依
      序將其申報事項登記於「專櫃買賣申報紀錄表」之適當欄內,並查
      驗與其送交「證券買賣紀錄簿」所載內容相符後,由申報者簽蓋證
      券商印章。
    2.擇「專櫃買賣申報紀錄表」所載買方最高申報價格及賣方最低申報
      價格揭示於「買賣價格揭示牌」。
    3.本公司專櫃執行人員接受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應買或應賣申報時,
      除應查驗其送交之「證券買賣紀錄簿」所載內容,並將數量由「專
      櫃買賣申報紀錄表」相同價格之申報數量內減除外,同時將撮合成
      交之事項一一紀錄於「場內成交單」上,而由應買或應賣者於「指
      定欄」簽蓋證券商印章,買賣即告成立。專櫃執行人員並應將成交
      價格揭示於「成交價格揭示牌」。
    4.接受變更或撤銷已申報而尚未成交之委託時,應依場內代表人或代
      理人之口頭申請,於「專櫃買賣申報紀錄」上原登記處變更或撤銷
      ,由其簽蓋證券商印章。
    5.每頁「場內成交單既附聯成交紀錄表」登滿後,本公司專櫃執行人
      員應即將「成交紀錄表」留存,「場內成交單」置放於指定處所,
      以便原申報成交之一方簽蓋證券商印章。成交筆數較少者,得隨時
      接受在專櫃處簽蓋證券商印章之。
    6.本公司場內收取「場內成交單」之人員,經檢視每筆買賣如有漏簽
      章者,應隨時通知各該證券商前來簽蓋證券商印章。
    7.集中交易市場收市後,本公司專櫃執行人員應將收執之「證券買賣
      紀錄簿」彙交各專櫃負責人,由交易管理組保管二週後銷毀。
    8.本公司專櫃執行人員未依照本作業程序執行或疏忽職責,當視情節
      輕重予以議處。

五、「場內成交單」經買賣雙方簽蓋證券商印章後,應即送清算組據以輸
    入電腦並製作各種表單,並就其中按證券商別之買賣明細表,詳載證
    券名稱、買賣數量、價格及相對證券商等項目,複印一份提供各證券
    商,以便與其成交資料相互校正。

六、「場內成交單」之記載如有錯誤時,查對「證券買賣紀錄簿」原始記
    載事項予以更正。

七、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公司有關章則規定辦理。

八、本作業程序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