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秩序,達到簡化、迅速、確實三項原則,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藉資場內從事證券買賣人員及專櫃執行人員共同遵守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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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程序使用之表單,一為「證券買賣紀錄簿」(格式一-「股票
名稱」欄書簡稱,「數量」欄書交易單位)採三聯複寫,第一聯送本
公司專櫃作為申報買賣之用,第二、三聯由證券商存執並紀錄買賣情
形。二為「專櫃買賣申報紀錄表」(格式二);三為「場內成交單既
附聯成交紀錄表」(格式三)採二式複寫「場內成交單」應載明證券
名稱、買賣雙方證券商代號、成交日期、時間、價格、數量及買賣雙
方證券商簽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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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場內人員作業程序:
1.電話員於接到其營業處所轉知之受託(或自行)買賣證券事項時,
應依序編號記載於「證券買賣紀錄簿」,即將第一、二聯撕下,交
與其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俾資辦理申報買賣。
2.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向專櫃申報買賣時,應將「證券買賣紀錄簿」
第一聯交與本公司專櫃執行人員收執。如係申報,應俟專櫃執行人
員依序登記於「專櫃買賣申報紀錄表」適當欄內;經場內代表人或
代理人依照程序簽蓋證券商印章,申報紀錄表與買賣紀錄表與買賣
紀錄簿之記載不符時,以證券買賣紀錄簿為準;如係應買或應賣,
則於專櫃執行人員將撮合成交之事項記錄於「場內成交單」上,經
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依照程序簽蓋證券商印章於「指定欄」內,並
逕行通知對照證券商。
3.「證券買賣紀錄簿」所載數量未能全部成交時,其餘量仍留於「專
櫃買賣申報紀錄表」,續待本公司撮合成交已申報而尚未成交之委
託申請變更或撤銷時,電話員應在「證券買賣紀錄簿」原登記處註
明,並即通知其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向專櫃以口頭申請於「專櫃買
賣申報紀錄表」上原登記處簽蓋證券商印章變更或撤銷之。
4.原申報一方之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除注視行情揭示之變動外,於接
到應買(賣)一方或應本公司收單人員之通知,隨時至專櫃或置放
「場內成交單」處所,簽蓋證券商印章於「指定欄」,完成買賣契
約手續。
5.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於執行受託買賣成交並簽蓋證券商印章於「場
內成交單」後,應即將成交情形記載於「證券買賣紀錄簿」上,並
遞交電話員通知其營業處所,以便轉知委託人及製作有關憑證。
6.證券商場內人員未依照本作業程序辦理者,視為妨礙交易進行,當
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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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專櫃執行人員作業程序:
1.本公司專櫃執行人接受證券商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之申報時,應依
序將其申報事項登記於「專櫃買賣申報紀錄表」之適當欄內,並查
驗與其送交「證券買賣紀錄簿」所載內容相符後,由申報者簽蓋證
券商印章。
2.擇「專櫃買賣申報紀錄表」所載買方最高申報價格及賣方最低申報
價格揭示於「買賣價格揭示牌」。
3.本公司專櫃執行人員接受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應買或應賣申報時,
除應查驗其送交之「證券買賣紀錄簿」所載內容,並將數量由「專
櫃買賣申報紀錄表」相同價格之申報數量內減除外,同時將撮合成
交之事項一一紀錄於「場內成交單」上,而由應買或應賣者於「指
定欄」簽蓋證券商印章,買賣即告成立。專櫃執行人員並應將成交
價格揭示於「成交價格揭示牌」。
4.接受變更或撤銷已申報而尚未成交之委託時,應依場內代表人或代
理人之口頭申請,於「專櫃買賣申報紀錄」上原登記處變更或撤銷
,由其簽蓋證券商印章。
5.每頁「場內成交單既附聯成交紀錄表」登滿後,本公司專櫃執行人
員應即將「成交紀錄表」留存,「場內成交單」置放於指定處所,
以便原申報成交之一方簽蓋證券商印章。成交筆數較少者,得隨時
接受在專櫃處簽蓋證券商印章之。
6.本公司場內收取「場內成交單」之人員,經檢視每筆買賣如有漏簽
章者,應隨時通知各該證券商前來簽蓋證券商印章。
7.集中交易市場收市後,本公司專櫃執行人員應將收執之「證券買賣
紀錄簿」彙交各專櫃負責人,由交易管理組保管二週後銷毀。
8.本公司專櫃執行人員未依照本作業程序執行或疏忽職責,當視情節
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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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場內成交單」經買賣雙方簽蓋證券商印章後,應即送清算組據以輸
入電腦並製作各種表單,並就其中按證券商別之買賣明細表,詳載證
券名稱、買賣數量、價格及相對證券商等項目,複印一份提供各證券
商,以便與其成交資料相互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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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場內成交單」之記載如有錯誤時,查對「證券買賣紀錄簿」原始記
載事項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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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公司有關章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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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程序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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