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在櫃檯買賣,按發行餘額總面值每年萬分之一
    計收。

二、金融債券在櫃檯買賣屆滿一年後,照前項費率減收二分之一。

三、櫃檯買賣費用,每年分二次計收,於每年六月計收一至六月,十二月
    計收七至十二月;新發行之金融債券自開始在櫃檯買賣之月起(不足
    整月照整月計算)計收。

四、在櫃檯買賣開辦前已發行之金融債券,比照第二項費率計收。

五、每發行機構每年繳付櫃檯買賣費用,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本收費標準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