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上市(櫃)有價證券,除有第十六條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符合下列
情形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其上市(櫃)當日得為融資融
券交易,本項相關作業程序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二、任一具有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
    融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三、得為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
    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櫃者。
四、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經發行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者。
〔立法理由〕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改列為上市後,考量其資格之延續性,無
須再經過六個月之觀察期,故比照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轉上市後
,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爰增訂第四款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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