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上市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
券交易:
一、上市滿六個月。
二、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以審核日當時最近期財務報告為準。屬第一上
    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公
    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
三、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櫃滿六個月。
二、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以審核日當時最近期財務報告為準。屬第一上
    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公
    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
三、公司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發行公司屬上市(櫃)公司之分割受讓
    公司者,得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起算
    ;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得依其營運主體之設立時間起
    算。
四、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屬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
    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淨值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五、公司獲利能力: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或合併財務報表
          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
          以上。但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之公司,得不適用上
          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之規定。
    (二)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合併財
          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淨值比率達百分之三
          以上。
六、無前項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本辦法所稱之淨值,除另有規定外,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
第二項所定之財務數據,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後公告之最近期財務
報告為準。
〔立法理由〕
考量創新板上市公司家數及合格投資人戶數呈現增加趨勢,基於提升股市
交易量能、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及促進創新板市場之活絡與穩定成長,將
創新板上市之普通股股票納入信用交易標的,適用本操作辦法,爰修正第
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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