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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期間:
(一)價格及成交量之審查:
      每日審查,以審查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以下簡稱該期間)價格及成
      交量變動狀況為計算之依據。
(二)股(受益)權之審查:
      上市公司股東常會後,以其股權分散表;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
      受益人大會後,以其受益權分散情形表為依據。
二、採樣範圍:
    以非屬變更交易之上市普通股股票及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
三、認定標準:
(一)有下列情事者,為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達採樣證券同
      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
      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採樣
      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
      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
      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
      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過度集中:
    1.持股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2.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股份
      佔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者,達百分
      之七十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以下者,達百
      分之八十,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者,達百分之八十五。
(四)上市公司未於股東常會後十五日內將股權分散表送達本公司者,視
      為股權過度集中。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受益憑證受益權過度集中:
    1.持有該基金受益憑證未超過十萬受益權單位者不足一千人。
    2.持有該基金受益憑證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其於受益人
      名簿登載之受益憑證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其基金受益人大會後十五日內將受益權分散
      情形表送達本公司者,視為受益憑證受益權過度集中。
四、本認定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