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之工作程序及方法,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須知辦理之。

三、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有關會計事項及納稅事務,依
    所得稅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企業併購法、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

四、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對於帳簿文據、所得稅申報書
    表之查核,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意見之表達,須保持公正嚴謹之態度
    ,維護公私法益。

五、查核前,應對委任人進行瞭解,蒐集下列有關資料,並作成紀錄:
  (一)事業之資本及營業規模、主要業務及產品、組織系統及部門職掌
        等。
  (二)主要股東、董監事、各管理階層及重要會計人員。
  (三)分層負責情形。
  (四)監察人意見,董事會及股東會紀錄或摘要。
  (五)會計制度及內部會計控制狀況。
  (六)其他應行瞭解事項。
    前項資料應作成檔案,於受委任期間,逐年檢視其內容,並予更新或
    補充,以確保資料之正確及完整。

六、查核前,應對委任人會計作業之真確性進行評估,選擇一個月或抽取
    足夠資料,依下列程序進行核對,並將核對結果及處理情形作成紀錄
    :
  (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
  (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
  (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
  (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核對。

七、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應依據前二點對委任人會計制
    度、內部會計控制狀況及會計作業真確性之瞭解與評估,憑以決定合
    宜之方法及程序,加以審查或抽查。
    凡經查核發現委任人未依規定設帳記載;或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
    簿報表、相關文件、所得稅申報書表之內容不相符合、或與有關法令
    之規定不符、不當或不實者,應作適當之更正、調整或說明。
    前二項實施之查核方法、查核程序、抽查範圍、查核結果及所作處理
    ,應具體翔實作成紀錄,連同所獲得之查核證據資料,彙整編訂成工
    作底稿,並據以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八、委任人係於本年度內開業者,查核範圍應包括籌備期間之帳簿文據。
    但籌備期間已辦理申報部分,不在此限。

九、資產負債淨值(業主權益)科目查核通則:
  (一)總分類帳各科目帳載期初金額與期末金額,應分別與上年度資產
        負債表及本年度資產負債表逐一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
        明細表總額核對。
  (二)與上年度金額作比較,其有大幅變動者,應查明並分析原因。
  (三)對大額或性質特殊之項目,應核對相關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
        查明科目歸屬及入帳基礎是否正確;若為公開發行公司,其關係
        人交易,應予揭露。
  (四)應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核對各項文件、憑證及帳簿
        資料,查明有無誤列、漏列或虛列之項目。

十、資產負債淨值(業主權益)各科目個別查核規定:
  (一)庫存現金:
        1.盤點庫存現金,並調節核對是否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金額相符。
          但認為無盤點必要者,得敘明理由,免予盤點。
        2.查明庫存現金及零用金有無現金以外之項目,如員工借條、未
          兌現支票及未報銷單據等。
        3.抽查零用金與週轉金撥領報支情形及餘額,並核對未報銷之單
          據。
  (二)銀行存款:
        1.就銀行對帳單與帳列金額核對,並向銀行發函詢證,如有差異
          ,應取得委任人編製之銀行存款調節表,並就調節項目予以抽
          查。
        2.盤點定期存單,並查明應收利息及利息收入是否依規定列帳。
        3.以現金簿與送金簿存根及支票存根抽查核對,查明有無開出支
          票供他人或關係企業使用而未入帳情事。
  (三)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
        1.會同保管人員實地盤點庫存有價證券,並與帳冊核對,以確認
          其所有權。
        2.委託他人保管或提供擔保之有價證券應擇要函證,或抽查保管
          條等相關憑證。
        3.查明其入帳基礎、成本計算方法、期末估價標準是否合於規定
          。
        4.抽查其購入或處分,是否取得合法憑證;相關處分損益,是否
          依規定列帳。
        5.抽查其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或投資損失,是否依規定列帳。
  (四)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
        1.擇要向債務人發函詢證。
        2.查明如有非因營業行為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是否轉列
          適當科目。
        3.會同盤點庫存票據,並與帳冊核對;其交銀行託收者,應查核
          銀行託收之憑證。盤點日如非資產負債表日,應調節其差異。
        4.應收票據如有貼現情形,應核對貼現資料,查明貼現利息是否
          依規定列帳。
        5.查明附息應收票據之利息收入及應收利息是否依規定列帳。
        6.查明備抵呆帳之提列是否合於規定,提列金額是否正確。
        7.查明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是否合於規定且取得合法憑證;是
          否依規定沖抵備抵呆帳;如有列入損失後於本年度收回者,是
          否依規定列為收益處理。
  (五)其他應收款:
        1.必要時發函詢證。
        2.必要時比照應收帳款之查核規定。
  (六)存貨:
        1.存貨數量之檢查:
         (1)應與進、銷、存貨各有關帳簿、憑證、文據詳細核對;其屬
            製造業者,並應與各有關成本明細分類帳、報表、紀錄予以
            勾稽。
         (2)期末存貨數量如認有實地盤點必要,應會同委任人實地盤點
            存貨。盤點時得以選樣抽點,並將盤點或抽查所得之存貨彙
            總表與帳列核對。
         (3)盤點時若有他人寄售或寄放之存貨,應確定其業已分別存放
            標示,並取得該等存貨之規格、數量等有關資料,以確定該
            等存貨未包括於委任人之存貨內。
         (4)對存放在外之存貨,應向保管人發函詢證。
         (5)應查明截至資產負債表日止,有無銷貨退回之貨品,或所有
            權已歸屬委任人之在途存貨,尚未列帳者。
         (6)存貨帳列數與實地盤點數不符時,應敘明原因,查明有無虛
            增成本或隱匿收入逃漏稅負情事。
         (7)在製品數量之查核,應參酌其成本會計制度或製造程序,予
            以估算。
        2.列報商品盤損者,應查明存貨是否採永續盤存制;是否會計制
          度健全且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或是否已依規定報經稽徵機
          關調查核准;或由簽證會計師依規定會同委任人盤點,並於簽
          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敘明。
        3.查明期末估價方法之採用是否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
        4.查明呆廢商品、原料、物料盤存、處分是否依規定處理;其列
          報商品報廢者,應查明是否已依規定取得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
          機關勘察監毀之證明文件;其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商品、原料
          、物料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久存等因素而報廢者,或由
          簽證會計師依規定於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敘明。
  (七)預付款項:
        1.查明預付款項中,是否有應轉作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者。
        2.查明預付款項之支付是否適當。
  (八)其他流動資產:
        1.有暫付款項者,應查明其支付是否適當;是否應轉列其他適當
          科目。
        2.有股東或同業借用款項者,查明是否依規定計息。
        3.有其他流動資產項目者,應查明性質歸類及相關處理是否適當
          。
  (九)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
        1.應與有關帳簿、憑證、文據抽查核對,確認資產所有權;並查
          明是否依資產性質、用途,分別編造財產目錄。
        2.資產享有免稅或加速折舊或投資抵減獎勵者,應就相關憑證與
          證明文件及財產目錄,交叉核對是否相符;並會同委任人實地
          盤點或抽盤,查明受獎勵資產是否確實存在;是否已依規定安
          裝使用;是否確實用於獎勵用途(如生產用或研發用);有無
          因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致不符規定而應補稅情事。
        3.資產非供事業本身使用者,應查明提供他人使用情形;並查明
          提供他人使用所產生之收入,如房租、地租、權利金等是否依
          規定列帳。
        4.本年度增添之資產,應抽查相關憑證,查明入帳基礎是否正確
          ;是否依規定列為資產或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資金來自借
          款者,相關利息是否依規定列入成本或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
          。
        5.本年度減少之資產,應查明相關處分損益是否依規定列帳;其
          屬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毀滅或廢棄而列報損
          失者,是否提出確實證明文件;或已依規定取得稽徵機關之核
          備文件;其屬上市、上櫃公司者,或由簽證會計師依規定於簽
          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敘明。
        6.資產辦理重估價者,應核對相關核准文件,查明會計處理是否
          合於規定;抽查重估後資產計提之折舊、耗竭及攤折額是否正
          確。土地經調整帳面價值者,查明是否依規定調整增值金額及
          提列土地增值稅準備。
        7.查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是否合於規定;抽查固定資產
          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是否合於規定並
          正確計算。
        8.查明以分期付款方式,融資租賃或專案貸款購置固定資產者,
          其利息支出處理情形。
        9.查明修繕費支出,是否視其性質,依規定列為資本支出並按有
          效期間平均分攤,或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
       10.查明未完工程之會計處理是否適當;其應負擔之利息是否正確
          計算並依規定轉作成本。
  (十)其他資產:
        1.有存出保證金者,應核對契約及相關憑證,並查明有無利息收
          入。
        2.有未攤銷費用者,應查明其效益是否確實及於以後年度;其攤
          銷計算是否正確。
        3.有開辦費者,應核對相關帳簿憑證,查明其入帳基礎是否合於
          規定;其攤銷計算是否正確。
        4.有其他資產項目者,應查明其性質歸類及相關處理是否適當。
  (十一)短期借款:
          1.查明是否依借款性質,如:銀行透支、銀行借款、應付商業
            本票等分別列註。
          2.查明重要借款合約並發函詢證,以確認借款餘額、利率、償
            還期限、額度、重要約定條件及擔保情形;並核對利息費用
            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十二)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
          1.擇要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2.應付票據應付利息者,查明利息費用及應付利息是否依規定
            列帳。
          3.查明有無或有負債,如有,應與相對科目相互沖銷。
          4.約定須以外幣償還者,查明是否列註外幣幣別、金額及入帳
            之兌換率。
  (十三)其他應付款項:
          1.本期應付費用如屬估算性質,應查明其估算依據及估算方法
            是否適當;是否前後年度一致;及其期後付款情形。
          2.有逾期二年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者,查明是否依規定轉列
            其他收入。
          3.有其他應付款項者,應查明其性質歸類及相關處理是否適當
            。
  (十四)預收款項:
          1.其有契約者,應查對契約。
          2.查明有無應於本年度轉列收入者。
          3.查明相關稅捐有無依規定轉列預付費用。
  (十五)其他流動負債:
          1.其有契約者,應查對契約。
          2.查明其性質歸類及相關處理是否適當。
          3.如有暫收款,應查明有無應於本年度轉列收入者。
  (十六)長期負債:
          1.查明重要借款合約並發函詢證,以確認借款餘額、利率、償
            還期限、額度、重要約定條件及擔保情形;並核對利息費用
            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2.約定須以外幣償還者,查明是否列註外幣幣別、金額及入帳
            之兌換率。
  (十七)應付公司債:
          1.取得公司債發行辦法並查明是否列註核定總額、利率、到期
            日、擔保品或保證情形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事項。如
            有可轉換公司債者,其轉換辦法、轉換情形是否列註。
          2.如有受託人或簽證人者,查核所訂保證及受託契約是否有特
            定條款,並向保證人及受託人發函詢證,已發行及未發行總
            額暨業已償還或註銷之數額。
          3.查明利息費用及折價或溢價攤銷,是否合於規定。
          4.設有償債基金者,查明其提撥辦法,已提數額與孳息情形。
          5.查明公司債償還情形,其為可轉換公司債者,應依法辦理增
            資或發行新股者,是否已依規定辦理。
  (十八)其他負債:
          1.有存入保證金者,應核對有關契約及憑證,並查明是否有利
            息支出。
          2.已提列退休金準備者,應核對上年度結轉金額;並查明是否
            依規定提列及沖銷。
          3.已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應查明其投資是否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股權比率是否合於規定;及是否依規定
            比率提撥或充抵實際發生之投資損失或轉作收益處理。
          4.有其他負債項目者,應查明其性質歸類及相關處理是否適當
            。
  (十九)業主權益:
          1.查明登記資本及實收資本,其發行股份者,是否列註有關股
            本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
          2.瞭解資本公積本年度變動情形,查明是否合於規定;有無應
            依法列入本年度所得課稅者。
          3.瞭解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本年度變動情形,如:彌補虧
            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分派股息紅利
            等,並查明是否與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同意書及有
            關法令規定符合。
          4.如有前期損益調整事項,應查明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有無
            應列入本年度損益項目。
          5.如有庫藏股票,應瞭解其本年度變動情形,查明是否合於規
            定;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十一、損益科目查核通則:
    (一)應就申報書所列各損益科目之帳載結算金額與總分類帳核對是
          否相符;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核對。
    (二)與上年度金額作比較,其有大幅變動者,應查明並分析原因。
    (三)應查明是否有上年度經調整應予轉列本年度之損益項目,而尚
          未予以轉列者。
    (四)設有分支機構者,應查明分支機構損益是否已依規定併入總機
          構計算。
    (五)從事國外交易者,應核對相關合約文件,查明國外交易損益是
          否依規定列帳;是否取具合法憑證。
    (六)對大額或性質特殊之交易,應核對相關合約文件,查明是否確
          屬損益科目;是否合於認列規定;是否取具合法憑證;若為公
          開發行公司,其關係人交易,應予揭露。
    (七)應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核對各項憑證,查明應歸
          屬本年度之各項損益,是否已作適當調整及估算,有無誤列、
          漏列或虛列情形。
    (八)各損益項目均應抽查相關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核對是否相
          符。
    (九)會計事項之處理與稅務法令規定不同時,應查明是否已於申報
          書內作適當之調整。

十二、損益各科目個別查核規定:
    (一)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
          1.核對相關帳簿憑證,查明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與本
            年度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差異數之調節有無錯誤或
            不實。
          2.有銷貨退回者,應查明是否取具合法憑證、收回存貨並作沖
            轉紀錄;有銷貨折讓者,應查明是否取具合法憑證。
          3.有代銷業務者,應就其合約文件與相關帳簿憑證資料核對,
            查明委託關係是否存在,代銷記錄是否正確。
          4.易貨交易或以貨抵充價款者,應查明估價標準,並核對相關
            帳簿憑證資料。
          5.分期付款銷貨者,應查明損益計算方法是否合於規定,損益
            計算是否正確。
          6.承包工程者,應查明損益計算方法是否合於規定,損益計算
            是否正確。
          7.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者,應查明損益計算方法是否合於
            規定,損益計算是否正確。
          8.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者,應查明是否合於規定,並取得合法憑
            證。
          9.交換資產者,應查明估價標準及交換損益計算是否正確。
         10.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
            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應查明房屋款及土地款之劃分情形
            。
         11.其有退稅款者,應查明退稅款之處理是否合於規定。
         12.採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應查明是否合於規定要件,利
            息收入與手續費收入之計算是否正確。
         13.其他重大應行查核事項。
    (二)營業成本:
          1.抽查原料、物料、商品之入帳基礎是否合於規定,並取具合
            法憑證。
          2.進貨或進料發生損失者,應查明是否受有保險賠償,是否取
            具合法憑證;其有退出、折扣、折讓情形者,應查明是否核
            實列帳。
          3.外銷事業,有進口原料者,應查明其稅捐之處理,是否合於
            規定。
          4.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期初盤存,
            應查明是否與上年度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未經核定者,
            是否與上年度申報之期末盤存數量及金額相符。
          5.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成本計算,
            應查明計算方法之採用,是否合於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6.製造業之原料耗用,經簽證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者,應查明
            製造過程相關帳證表單及成本紀錄是否確實合於規定,並將
            查核內容、程序及結論作成翔實紀錄;經計算超耗者,應敘
            明所依據之耗料標準、計算方法及內容。
          7.如有廢料及下腳,應查明其處理,是否合於規定。
          8.直接人工與各項製造費用支出,除應與原始憑證帳表紀錄核
            對勾稽外,應參酌其成本會計制度,就生產過程各項相關紀
            錄,互為勾稽查證,比較分析其正確性。
          9.營建業建屋出售者,應查明其銷貨成本之計算方法,是否合
            於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三)各項損失及費用:
          1.應查明有無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
          2.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應查明是否依法律規定,或經財政部
            專案核准。
          3.應查明是否有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項目;或依規定應轉列資
            本支出之項目;或依規定應轉列遞延費用之項目。
          4.應抽查損失及費用之列支是否合於規定,並取具合法憑證;
            其有限制規定者,應查明是否超越規定之列支標準。
          5.中華民國境內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者,
            應查明其是否合於分攤要件;分攤計算標準及提供文件是否
            合於規定;計算之分攤費用是否正確。
          6.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分攤共同費用者,應查明
            費用之分攤是否合於規定、計算正確並取具規定憑證。

十三、課稅所得額及稅額計算之查核:
    (一)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之扣除:
          1.核對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餘額是否正確;查明本年度是否合
            於扣除規定。
          2.其有合併或分割情事者,應與相關文件核對,查明是否合於
            扣除規定;及本年度得扣除金額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二)免稅所得:
          1.其屬專營或兼營建屋出售者,應查明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
            是否依規定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2.其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應查明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
            ,是否依規定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3.其依法享受免徵所得稅獎勵者,應查明是否已取得核准證明
            等各項規定文件;核對帳簿、憑證、文件等資料,查明是否
            合於規定免稅要件;是否仍在免稅期間;免稅所得是否依規
            定正確計算,有關計算方法、公式、成本費用之分攤歸屬等
            計算過程並應詳予說明。
    (三)國外及大陸稅額之扣抵:
          1.查明是否取得規定之證明文件。
          2.查明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四)投資抵減稅額:
          1.核對期初尚未抵減餘額,查明有無超過規定抵減年度項目;
            核對結轉金額是否正確。
          2.依投資抵減項目別,逐項抽查本年度投資支出是否合於規定
            適用要件;是否取得核准證明等各項規定文件;各項支出之
            入帳基礎是否正確;是否取具合法憑證。
          3.查明本年度各項投資支出總額、抵減率、可抵減總額是否依
            規定正確計算;申報實際抵減稅額是否正確。

十四、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查核:
    (一)核對期初結轉金額是否正確。
    (二)核對相關文件及帳戶紀錄,查明本年度計入或減除之項目是否
          合於規定;金額是否正確。
    (三)本年度作盈餘分配者,應查明稅額扣抵比率是否依規定正確計
          算;核對各盈餘分配項目併同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是否合於規定
          並正確計算。

十五、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查核:
    (一)逐一核對相關文件,查明各計算項目是否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
          。
    (二)查明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相關抵減、留抵、抵繳稅額是否
          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

十六、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查核:
    (一)查明納入合併申報之各公司,是否合於合併申報規定;及是否
          有依規定應納入而未納入合併申報之公司。
    (二)核對相關報表文件資料,查明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合併
          申報未分配盈餘、營業虧損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國外稅額
          扣抵、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其他事項之處理,是否合於規定
          並正確計算。

十七、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應確實編訂工作底稿,並據
      以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前項工作底稿及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之格式,由會計師公會訂定之
      。

十八、所得稅簽證申報,應檢附相關申報書表、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其
      他依規定應附送之文件。

十九、本須知第九點第(三)款及第十一點第(六)款有關「若為公開發
      行公司,其關係人交易,應予揭露」之規定,自辦理九十二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時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