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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要點依據主管機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
    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及九十年五月二日(九0)臺財證(四
    )第00一一0七號函訂定之。

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總金額或融券加計出
    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於證券交易所
    借券系統出借證券及參與標借或議借之出借有價證券(以下簡稱融資
    融券業務出借證券)之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
    。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者,其辦
    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總金額或融券加計融資融券業
    務出借證券之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辦理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
    二百五十且對客戶融資總金額或融券加計融資融券業務出借證券之總
    金額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者,暫停對客戶融資、融券或出借有
    價證券,俟其總金額低於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或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
    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後,分別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總金額,加計辦理證
    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融通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對客戶
    融券及融資融券業務出借證券之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之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

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
    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
    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四、金融機構兼營證券商之淨值以指撥營運資金計算,但不得超過前條所
    訂證券商之同期最高淨值及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五、證券商於六個月內違反本作業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累計逾三次者,本中
    心即通知其改善,並對其發生違規之部門負責人為左列之處理:
  (一)累計達四次者: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
  (二)累計達五次以上者:暫停該部門負責人執行業務一個月。
    違規次數過多或情節嚴重者,本中心得對其總經理、違規之部門負責
    人及經辦人員另行從重處理。

六、本作業要點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