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營業讓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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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全部讓與之證券商,須於讓與基準日七營業日前函知
本公司。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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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讓與基準日終止讓與證券商之開戶契約,並俟結清餘額後註銷其
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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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與本公司連線之數據線路,應由受讓證券商填具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速數據交換業務租用及異動申請書」,並洽本
公司配合辦理變更用戶名稱或拆機退租等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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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於讓與基準日前,向本公司繳交之各項費用及代
墊款項,由讓與證券商負責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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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證券商交割結算與有價證券送存、領回及轉撥等事宜,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讓與證券商自讓與基準日起,有價證券之交割結算、送存、領回及轉
撥事宜,由受讓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代辦。
二、讓與證券商於讓與基準日前,依法令規定送存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有價
證券,由受讓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通知客戶補辦開戶手續。
三、讓與證券商有代理融資融券業務者,於讓與時其融資融券代理業務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讓與證券商須於讓與基準日結清餘額並註銷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
帳之代理信用交易專戶。
(二)讓與證券商之客戶有關信用交易應轉撥予證券金融公司之有價證
券,須由受讓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辦理撥付手續。
(三)讓與證券商之客戶有關信用交易應由證券金融公司轉撥予客戶之
有價證券,由受讓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之代理信用交易專戶撥付客戶。
四、讓與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者,其客戶信用交易有關證券之收付,
於讓與基準日後由受讓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辦理轉撥或領回手續。
五、讓與證券商於讓與基準日前送存本公司之有價證券,發現其權利有瑕
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由受讓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負
責處理。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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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證券商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之移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讓與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之轉換,由受讓證券商於
讓與基準日前三營業日,將轉換公式或新舊帳號對照表送交本公司辦
理轉換。
二、客戶集中保管帳戶轉換完成後,由本公司編製讓與證券商及其分支機
構讓與基準日之交易明細表,送受讓證券商覆核。
三、讓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應保存之客戶帳簿及
其入帳憑證,須於讓與基準日後三個營業日內,交受讓證券商保管。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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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其帳簿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應由受讓證券
商依參加人辦理帳簿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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