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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因停業及受停業參加人委任辦理 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自停業日起,本公司保管之停業證券商客戶之有價證券,遇發行人為通知 股東行使權利時,受委任證券商須於停止過戶日起二日內代為編製證券所 有人名冊,受益人名冊交本公司彙總。
〔立法理由〕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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