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客戶申請領回,須代為編製「領回清冊」, 並於「領回清冊」加蓋「代理」字樣。 前項客戶申請領回後,未於次一營業日將有價證券領回時,受委任證券商 須以各該客戶原有帳戶辦理「依法送存」,並代停業證券商編製送存清冊 ,加蓋「代理」字樣,將有價證券送回集中保管。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