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證券商於終止與本公司之開戶契約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未結清其保管 劃撥帳戶客戶帳有價證券之餘額者,受委任證券商應將轉換公式或新舊帳 號對照表送交本公司,由本公司將該有價證券餘額撥入其指定之客戶帳, 受委任證券商並應儘速通知客戶補辦開戶手續,未補辦前客戶不得申請辦 理賣出、領回及轉撥。 本公司辦理停業證券商前項轉撥作業時,就其客戶之保管劃撥帳戶已無有 價證券餘額者,得逕行辦理帳戶註銷作業。
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