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定依據:
本要點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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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員培訓計畫目的:
為培植國內資產管理人才及發展我國資產管理服務業務,期能引進國
外資產管理經驗,以提昇國內從業人員對境外基金產品知識、銷售技
能及國外證券市場之投資分析,進而裨益推動我國資產管理服務業務
之發展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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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人員培訓計畫訓練單位暨培訓對象:
一、本要點所稱之訓練單位,包括:境外基金機構及其委任之專業機
構。
二、本要點所稱之培訓對象,係指經前述境外基金機構依據境外基金
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委任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暨其境外
基金業務人員。
三、總代理人應辨識並避免培訓計畫所生之利益衝突。除線上培訓外
,為避免利益衝突,應訂定選派受培訓人員之標準。
〔立法理由〕 新增第三款,理由如下:
一、參考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
利益衝突防範實務守則序文規定,各事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特別重視倫
理規範及內部控管,以避免事業與客戶及客戶與客戶間發生利益衝突
之情事,而該守則第五點為有關辨識及避免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又
,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之法令遵循制度參考範本第五章利益衝突與客戶申訴處
理,其中有關遵循事項:利益衝突之規定,該遵循程序為公司應盡可
能辨識並避免利益衝突或潛在之利益衝突,以保護投資人利益並確保
公平對待每一投資人。參考前述法規之意旨,總代理人應辨識培訓計
畫所生之利益衝突並避免之。
二、承上,為避免與業務無關之人員參與培訓,而實質為接受招待,並產
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若訓練單位提供訓練之執行方式,非以線上培訓
方式為之者,參考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
準則第四條第五項,銷售機構應於活動前提供選派參訓人員參訓標準
之精神,即為避免利益衝突,除線上培訓外,公司應訂定選派受培訓
人員之標準(例如:職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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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訓練內容:
本要點之訓練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境外基金之相關銷售及投資技巧。
二、境外基金之申購、贖回、轉換實務作業。
三、境外基金之產品及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分析。
四、境外基金註冊地之相關法規。
五、境外基金之相關實務及知識。
六、境外基金資訊揭露之相關事宜。
七、境外基金投資人權利保障之實務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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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執行方式:
一、訓練單位得以提供相關課程、專題研討、說明會、實地參訪、遠
距會議或教學等方式,分批或多點進行。
二、人員培訓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三、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業務之業務人員皆應接受培訓,境外基金
機構並應與總代理人約定每人每三年應培訓之最低時數。
四、總代理人提出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申請案時,應同時檢送最近一
年內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簽訂之人員培訓計畫執行狀況說明
文件。
五、境外基金機構應確實執行與總代理人簽訂之人員培訓計畫,且培
訓計畫訓練內容應包括本要點第肆點之各項內容。
六、總代理人稽核人員對培育制度之落實應進行檢查,並作成稽核報
告,並由主管機關或本會對稽核報告進行查閱或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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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產品分析人員之培訓:
為充分瞭解所代理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應配置適足適任之
產品分析人員,並強化境外基金機構及其委任之專業機構對產品分析
人員之培訓,產品分析人員的培訓除適用第肆點及第伍點規範外,另
應遵循以下規範。
培訓內容重點在市場研究與基金產品研究,應包括下列事項之實務操
作、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
一、上架前商品評估審查,如:基金架構、基金投資政策與目標、衍
生性商品之比重與運用策略、流動性評估及風險程度等。
二、持續檢視基金運作,如:基金績效之檢視、經理人評論、風險報
酬分析、投資組合調整、衍生性商品部位、風險程度及基金評比
等。
三、有效監督基金應變之機制與能力,如:重大金融危機發生後之市
場看法及因應策略等。
產品分析人員之培訓必須有實地參訪之訓練方式。培訓之次數、時數
及內容的要求不得低於其他境外基金業務人員之培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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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利益衝突防範:
總代理人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明定辨識及避免辦理總代理業務所生
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包括但不限於接受境外基金機
構辦理之人員培訓,除採線上培訓外,應訂定選派受培訓人員之標準
,以及參與培訓計畫之課程內容及上課比重之原則。
〔立法理由〕 第叁點第三款所列事項應明定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且參考本公會會員及
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後段,總代理人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明定贊助或提供教育訓練及產品
說明會課程規劃及上課比重之原則,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亦應明定參與培訓
計畫之課程內容及上課比重之原則,爰新增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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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附則:
本要點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點號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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