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立契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及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經營之櫃檯買賣債券附條件買賣業務,就其
附條件買賣取得之中央登錄公債,再行賣斷予他人之業務需要,簽訂本契
約書 (以下簡稱本附約) 。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附約與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及個別契約之條款,就甲乙雙方
        約定事項,構成唯一合法有效之證據;總契約及個別契約與本附
        約規定不符之處,以本附約為準。
第二條  甲乙雙方依本附約所為買賣之標的,須為中央登錄公債。
第三條  為交易標的之債券於賣還日前,其所有權屬於買方,且買方得就
        賣方給付之債券,再行賣斷予他人。
第四條  甲乙雙方依本附約所為之附條件買賣,其約定買回賣回之期間,
        不得超過一個月。
        賣方於前項約定期間內,不得要求提前終止契約,但雙方另有約
        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為交易標的債券之給付,須以中央登錄債券系統辦理轉讓登記。
第六條  本附約之修改,非經雙方以書面確認並簽章後,不生效力。

                        訂約人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