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本公司「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之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規則,俾保障本契約交易之安
全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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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從事本契約交易業務,除依期貨交易法暨其相關法令外,應依本
交易規則之規定辦理,本交易規則未規定者,依本公司相關章則、公告
及函示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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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簡稱為「MSCI臺指選擇權」,英文代碼為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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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標的為「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MSCI Tai
wan IndexSM ,以下簡稱標的指數)。標的指數之計算公式、採樣股票
、基期及其調整之相關事宜,依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organ Sta
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Inc.) 訂定者為準。
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以下簡稱"MSCI")、其任一關係企業或任何
編製或彙編任何指數之參與人或相關人(以下合稱"MSCI及其關係人")
並未贊助、背書、銷售或促銷本契約。MSCI及其關係人未曾就本契約之
合法性或是否適於任何人或實體表達任何意見。MSCI及其關係人不擔保
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所包含之任何資料具有獨創性、正確性及/或完整
性。
MSCI及其關係人未明示或默示提供任何擔保,並明示不擔保任何關於本
契約、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所包含之任何資料具有銷售性及適於特定目
的及使用。除前述規定外,MSCI及其關係人縱經告知有關本契約或標的
指數可能發生之損害、索賠、損失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計算或傳輸標
的指數之錯誤或遲延而可能發生之任何該等損害、索賠、損失或費用,
對於因此所生之任何直接、特殊、懲罰性、間接或衍生性損害(包括利
潤損失)不負任何責任。MSCI及其關係人並無義務於決定、編製或計算
標的指數時,將本契約發行人、本契約所有人或交易所之需要列入考量
。MSCI及其關係人並未負責或曾參與決定發行本契約之時間、價格或數
量、或本契約結算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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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分為買權與賣權。
買權係指買方有於到期日依履約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向賣方購入契約
標的物,或以現金結算差價之權利。
賣權係指買方有於到期日依履約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向賣方售出契約
標的物,或以現金結算差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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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乘數為指數每點二十美元。
本契約到期履約之結算,以本契約最後結算價與履約價格之差額乘以契
約乘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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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權利金報價單位為點,每點之價值為前條之契約乘數。
權利金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一、報價未滿零點五點:零點零零五點。
二、報價零點五點以上,未滿二點五點:零點零二五點。
三、報價二點五點以上,未滿二十五點:零點零五點。
四、報價二十五點以上,未滿五十點:零點二五點。
五、報價五十點以上:零點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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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交易每日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交易日收盤之標的指數百
分之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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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到期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
、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本契
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於最後交易日收
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之到期日。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最近
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到期契約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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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月份契約及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前一
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
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一、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
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二、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
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一、履約價格未達一百五十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二點五點,季月契約間
距為五點。
二、履約價格一百五十點以上,未達五百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五點,季
月契約間距為十點。
三、履約價格五百點以上:近月契約間距為十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二十
點。
當季月契約成為近月契約時,即依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未上市之
履約價格契約。
除依第一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
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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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交易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
三十分。
本契約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但臺灣證券交易所因故暫
停交易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
前二項交易時間及交易日,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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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買賣申報之撮合方式,於開盤時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筆撮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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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託買進本契約,應按受託買進之合計數量先向買方收取所需之
權利金。
期貨商受託賣出本契約,應按受託賣出之合計數量先向賣方收取所需之
交易保證金,其賣出本契約所得之權利金收入,於成交後計入該委託人
之保證金帳戶餘額,並自成交日起迄部位了結前,逐日計算委託人持有
賣出部位所需之保證金。賣出之部位係沖銷原買進之部位,則不須另繳
保證金。
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
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了結部位所應繳交易保證
金總額間之差額。倘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期貨商得代為沖銷
委託人之部位。
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
維持保證金標準。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
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權利金及保證金,委託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
新臺幣收付,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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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部位持有者得於最後交易日前,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賣出或買
回原買進或賣出部位之一部或全部,以了結契約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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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每日結算價依下列規定訂定之:
一、本契約每日結算價為當日之最後一筆撮合成交價。
二、當日收盤前十五分鐘內無成交價,或前款之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
本公司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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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
十分鐘內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
。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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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僅得於到期日履約。未沖銷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依最後結算價與
履約價格之差額,以淨額方式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前項所稱之價內部位,係指最後結算價高於履約價格之買權部位,及最
後結算價低於履約價格之賣權部位。持有價內部位之賣方須支付前項差
額,買方得收取前項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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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欲參加履約者,應於本契約到期日提出聲明。但價內部位依最後結
算價與其履約價格計算之差額符合本公司公告之範圍者,除買方事先聲
明放棄履約外,視同參加履約。
期貨商應於本公司規定作業時間內提出參加或放棄履約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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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之賣方由本公司以隨機方式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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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不得逾本公司公告
之限制標準。
前項所稱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第一項限制標準,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該期間本契約之每
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百分之五、法人以其百分
之十為基準,依下列級距,公告所適用之部位限制標準:
一、當基準未達二千個契約數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百個契約之整數
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二、當基準為二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五百個契約之整
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三、當基準為五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一千個契約之整
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四、當基準為一萬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千個契約之整
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五、當基準為二萬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四千個契約之整
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六、部位限制數最低為自然人一千個契約,法人機構為二千個契約。
期貨自營商持有本契約之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以第三項法人部位限制之
三倍為限。但從事本契約造市業務者,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本公司審視所適用之部位限制級距時,若該期間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
沖銷量與前次調整時相較,其增減未逾百分之二‧五時,雖達調整級距
,仍不調整。
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生效。部位限制之降低,於公告
日該契約已上市之次近月份契約到期後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
前項部位限制降低時,交易人於生效日前持有而逾越調降後限制標準之
部位,得持有至契約到期日止,但尚未符合調降後之限制標準前,不得
新增部位。
綜合帳戶持有本契約之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期貨交易人所持有本契約之未了結部位限制,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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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每一筆委託之交易數量,以二百個契約為限。
前項之委託交易數量限制,得由本公司視市場交易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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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有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三十一條所列情事須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者
,本公司應於實施日三十日前公告。但若因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停
止編製標的指數或終止授權時,本公司應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
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
所有未了結部位應於公告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之實施日前了結。實施日
前未了結之部位,以實施日之結算價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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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規則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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