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票據交換所辦理金融業者託收票據作業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細則依「台灣票據交換所辦理託收票據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
    訂定之。

二、本所實施票據交換電腦作業地區之委託機構應將委託本所處理 T日以
    前(含 T日)到期且蓋妥交換章之託收票據、託收票據提出明細表 (
    如附件1)及託收票據提出送件單(如附件 2),連同當日提出交換票據
    送交本所;人工交換地區之委託機構則於退票交換時間內送達。

三、委託本所辦理託收票據作業之金融業者,應留存有權簽章人員印鑑卡
    (如附件3),俾憑辦理撤票事宜。

四、申請撤回票據(以下簡稱撤票)之金融業者,應於 T-2日中午12時前
    由其總行按票據交換作業中心、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三分所別,
    填寫撤票申請書(如附件 4),加蓋原留印鑑後傳真本所總所,並電話
    確認。本所處理後於原撤票申請書加蓋「撤票完成」字樣,回傳委託
    機構總行表示撤票完成。所撤票據可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或次一營業
    日提回。

五、本所寄出託收票據前,應在票據正面右上角處加蓋交換所戳章,以供
    付款機構識別。

六、金融業者委託本所處理之託收票據未作影像處理者,本所應作影像處
    理留存。

七、本所應於T-2日中午12時後將託收票據連同付款票據明細表(如附件5)
    ,以限時掛號郵寄付款機構。

八、託收票據電子檔作業時程
    (一)各委託機構之總行應將其所屬分支機構「委託交換所處理託收
          票據委託行提出檔」(檔名NEXP01,如附件6),於T-3日下午 6
          時前傳送至本所總所。
    (二)本所於T-1日下午3時30分後,將「委託交換所處理託收票據委
          託行提出回覆檔」(檔名NEXR01,如附件 7)及付款機構之「付
          款行提回資料檔」(檔名NEXR02,如附件 8)放置於總所票據交
          換傳檔主機,由共用中心或總行提回。各付款機構提回電子檔
          後應與實體票據進行核對,若不相符時應通報本所(各作業中
          心)。
    (三)付款機構於T日下午4時30分前將託收票據應退票部分經由退票
          系統上傳至本所,退票類型為:「5託收票據退票」、「6託收
          票據重提退票」,本所對於該 2種類型之退票,不併當日退票
          交換結算。
    (四)本所於T日下午8時後,分別提供「委託行退票比對託收票據不
          符者電子資料檔」(檔名NR01,如附件 9)及「付款行退票比對
          託收票據不符者電子資料檔」(檔名NR02,如附件10)予委託機
          構及付款機構。
    (五)本所於T+1日下午2時前,將資料庫資料轉為媒體交換(以下簡
          稱 ACH)提出檔(如附件11),以明細資料替各付款機構匯入代
          付交易,並於 ACH結算後,將當日交易備份放置於票據交換傳
          檔主機,由付款機構之總行或共用中心提回,以供對帳及清算
          用。
    (六)本所於T+1日下午3時30分後,提供「委託交換所處理託收票據
          委託行提出回覆檔」(檔名NEXR03,如附件12)予委託機構。

九、實體退票應於T日下午5時前將所退票據(包括:退票理由單第一聯、
    實體票據與退票理由單第二聯)以限時掛號寄回原發動之本所票據交
    換電腦作業中心或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分所;若付款機構為人工
    交換地區(花蓮縣分所、台東縣分所、澎湖縣分所)之交換單位者,
    將實體退票直接送交所轄分所,由該分所人員簽收。

十、付款機構以「93實體票據未收妥」理由辦理退票者,若於 T+1日上午
    收到實體票據,應於中午12時前通知並傳真「兌付票據明細表」 (如
    附件13 )至本所總所,本所將該等已兌付票據明細資料替付款機構補
    匯入ACH代付交易檔中;應予退票者,以補退票方式,於T+1日併當日
    應退票據經由本所退票系統上傳退票資料; T+1日下午以後收到實體
    票據者,經通知本所後,本所於次一營業日按前述作業方式辦理。

十一、付款機構對於應退票據,如因處理疏失,未於當日辦理退票,而於
      T+1 日中午12時前發現,得通知委託機構並傳真「託收票據補退票
      申請書」(如附件14)至本所總所,經電話確認後,本所將該等票款
      替付款機構自 ACH代付交易檔中扣除,並於原申請書加蓋「補退票
      完成」字樣後回傳。
      前述疏失若於 T+1日中午12時之後發現者,應洽提出交換單位同意
      後,得補辦退票,惟票款之撥付由雙方自行協商。
      該等退票資料於 T+1日上傳本所退票系統,經由本所產生「退票比
      對託收票據不符者電子資料檔」提供委託機構及付款機構之總行或
      共用中心提回,實體票據與退票理由單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付款機構應就總行或共用中心對提回之「付款行退票比對託收票據
      不符者電子資料檔」之資料(退票行、提出行、票號、金額)進行
      確認,若為資料有誤者,應於 T+1日中午12時前,通知委託機構並
      傳真「退票資料更正通知單」(如附件15)至本所總所,經電話確認
      後,本所將該等票款替付款機構自 ACH代付交易檔中扣除,並於原
      申請書加蓋「NR02處理完成」字樣後回傳。

十二、發生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時,辦
      理金融業者託收票據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總所全日停止上班,則無論其他作業中心或分所上班與否,
            當日收件作業、撤票作業、郵件寄送作業、退票作業、電子
            檔開放提回作業及 ACH託收票據之結算業務皆停止辦理,所
            有作業均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二)總所上班(含全日上班或僅下午上班),總所收件作業、撤
            票作業、郵件寄送作業、退票作業、電子檔開放提回作業及
            ACH 託收票據之結算業務均照常辦理(總所若僅上午上班,
            除不辦理收件作業外,其餘上項業務均照常辦理),其他作
            業中心(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等三分所視同作業中心)
            與轄屬分所間之作業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1.作業中心全日上班或僅下午上班作業中心當日照常辦理收
              件作業、撤票作業、郵件寄送作業、退票作業。轄屬分所
              全日上班或僅下午上班時,該分所作業照常。轄屬分所若
              僅上午上班者,該分所不辦理託收票據收件,但其交換單
              位仍需辦理退票作業。
            2.作業中心僅上午上班除當日不受理收件作業外,其餘作業
              照常。轄屬分所不論有無上班,皆不辦理託收票據收件作
              業。
            3.作業中心全日停止上班作業中心及轄屬分所,一律停止辦
              理收件作業、撤票作業、郵件寄送作業(次日寄送,電子
              資料併入次日資料)、退票作業。
      (三)電子檔開放提回相關規定:(總所上班、部分地區不上班)
            1.「委託交換所處理託收票據委託行提出回覆檔」(檔名NEX
               R01)及「付款行提回資料檔」(檔名 NEXR02)照常開放提
               回。
            2.「委託行退票比對託收票據不符者電子資料檔」(檔名NR0
              1)及「付款行退票比對託收票據不符者電子資料檔」 (檔
              名NR02) 照常開放提回。惟上項檔案內容不包括停止上班
              區域之資料;停止上班區域之資料併入次一營業日處理。
            3.「委託交換所處理託收票據委託行提出回覆檔」(檔名NEX
              R03)照常開放提回。
      (四)委託行及付款行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委託行:
              無法提回NEXR01、NR01、NEXR03電子檔者,於次一營業日
              上午10時前提回。
            2.付款行:
              無法提回NEXR02、NR02電子檔者,於次一營業日上午10時
              前提回,並進行扣帳作業。

十三、參加銀行辦理票據交換業務,各方對有關規定見解不一或執行業務
      產生紛爭時,得提報本所票據交換業務協調委員會協調。

十四、本作業細則經洽商本所總所諮詢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經總經理核定
      後,通知各參加單位即生效力;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