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契約書(核定本)
立融資融券契約書人 (以下稱甲方),茲承
(以下稱介紹人)之介紹,向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
方)開立信用帳戶,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特簽訂本契約書,並承
諾遵守左列各條款:
第一條:甲方向乙方融資融券所生權利義務,應依乙方融資融券業務操作
辦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但法令如有變更,依變更後
之法令辦理。
第二條: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與乙方之間所有款項及證券之授受,
均以信用帳戶處理之。
第三條: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融券賣出之價款、融券保證金或其抵繳證
券,以及因市價漲跌所補繳之融資融券差額之款項或其抵繳證券
,均作為甲方提供之擔保,由乙方在融資融券期間,自行依規定
運用。
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者,甲方於融資融券清結時,同意乙方以同
種類及數量之證券交付之。
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及作為擔保之抵繳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
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全部作為擔保品,或甲方
融資買進之證券及作為擔保之抵繳證券,其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
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上市或上
櫃為同日者,該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若無操作辦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款所列情事,應全部作為擔保品。
前項作為擔保品之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應放棄緩課
所得稅之權利,並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乙
方之融資融券專戶。
第四條: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融資融券之限額與限期,及融資融
券之證券種類,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乙方融資之金額,以甲方買進證券之成交價格,按融資比率核貸
之。
乙方融券之證券,依甲方賣出之證券種類及數量,按規定限額核
貸之。
第五條:甲方信用帳戶內各筆融資融券,依左列公式併計其整戶擔保維持
率:
融資擔保證券市值+原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
────────────────────×100 %
原融資金額+融券證券市值
倘因市價變動,致前項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甲方
應於乙方通知送達之二個營業日內補繳差額。
第六條:甲方之融資融券,如未依規定期限清結,或未依前條規定補繳融
資融券差額,或未依乙方規定調換有瑕疵之抵繳證券,或未依乙
方規定在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償還融券,乙方均應委託證券商在
證券市場,處分甲方提供之各項擔保;甲方同意負擔各項處分之
有關費用,如有任何差額並負責補足。
處分擔保品時,甲方同意受託證券商在接到乙方之書面或電話委
託後,於指定處分日開市時起,以限價委託申報,如申報未成交
,次一營業日應繼續申報,至成交為止。
乙方依前二項規定處理後,得註銷甲方之信用帳戶。
如因市價漲跌異常或其他特殊事故,乙方未能處分時,甲方不得
因此拒絕清償債務。
第六條之一:甲方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
告終止上市(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信用交易期
限之到期日,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於終止上市(櫃)前第
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
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
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融資利息與融券手續費,及應給付甲方之融
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費率,均由乙方訂定,並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利息按甲方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迄清償前一日之日
數計算;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融資融券尚未清結部分,乙方
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融資利息於甲方償還融資時,本息一次償還;甲方如超過規定期
限未償還融資,乙方並按核定利率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
甲方融券手續費按規定標準一次計付,如超過規定期限未償還融
券,乙方並按核定融券手續費率加收相當於一次手續費之融券違
約金。
證券商計算融資融券之各種有關款券如有錯誤,甲方同意於事後
多退少補。
第八條:乙方公開標借或議借或標購某種差額證券時,甲方如有融券該種
證券,同意按乙方之規定辦理並負擔此項借券或標購費用。
前項借券費用,乙方得在甲方繳存之融券擔保價款或其他款項內
扣繳。
第九條:乙方於公開標借或議借或標購某種融券差額證券期間,暫停甲方
為該種證券融券賣出及融資現金償還,但融資到期償還者,不在
此限。
第十條:發行公司遇有停止過戶原因時,乙方應依所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
辦法規定之期間停止受理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甲方已融券者,
亦應依規定之期限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為召
開臨時股東會或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發行公司遇有停止過戶原因時,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及抵繳融
券保證金、融資融券應補差額之證券,由乙方代向發行公司或
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時,前項甲方融資買進證
券過戶股數之計算,由乙方依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甲方融資買進後已辦妥過戶之證券,如因現金償還或其它因乙
方融資融券關係,取得非其名下之證券仍需辦理過戶時,依照
乙方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契約以乙方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訴訟時,以乙方
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甲方向乙方開立信用帳戶申請書上所載之本人、代理人、代表
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地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得
暫停其融資融券交易。
第十四條:乙方依規定應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方式為之;如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時,均以郵局第一次
投遞日期為準。
第十五條:甲方同意合於乙方、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
乙方、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
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得蒐集、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另因與乙方往來而需提供
第三人資料予乙方時,甲方願負責取得第三人同意。
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乙方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
定業務之需要,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取得甲方及其
連帶保證人之信用資料。
第十六條:本契約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三年,分繕正本二份,
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另以副本送介紹人。
乙方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有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四十九條所
訂情事之一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甲方於融資融券債務結清後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第十七條:甲方同意乙方之代理證券商於受理本人非當面申請融資現金償
還或融券現券償還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得免經本人於「融
資現金償還申請書」或「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上簽章。
甲方同意以本人於乙方代理證券商開設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
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依乙方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
十三條補繳差額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得以非當面方式辦理
。
第十八條:甲方於簽署本契約書前,已於合理期間審閱前開全部條款並充
分瞭解內容。
立融資融券契約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縣 區市 村 路
鄰 段
市 鄉鎮 里 街
巷 弄 號 樓之
連帶保證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縣 區市 村 路
鄰 段
市 鄉鎮 里 街
巷 弄 號 樓之
介 紹 人
(代理證券商)
代 表 人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同意書
本委託人(立融資融券契約書人)同意貴公司對本人信用帳戶內,同日為
同種有價證券之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均成交者,就其同數量部分,得由受
託證券商逕行代為填製申請書辦理融資現金償還及現券現券償還,並就應
收付之證券及款項互為沖抵後之差額辦理交割,本人不另逐件申請。但本
人對前述融資融券交易不為沖抵時,應於當日收盤前向受託證券商聲明。
立同意書人(同立融資融券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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