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媒體交換代收業務未依作業細則辦理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媒體交換代收業務作業細則第陸點辦理。

二、扣款行未依第貳點第二款規定辦理,致未正確建立授權檔導致扣款失
    敗,經發動行檢附CH204媒體交換授權扣款回覆資料提回明細表
    、授權書影本及CH126媒體交換代收案件退件資料提回明細表,
    本所確認後予以按月統計,超過五筆(含五筆)者,第一次由本所函
    請改善,自該月份起,若再發生上述情況,且其前、後發生之期間未
    逾半年者,本所將每筆處以新台幣貳拾元之罰款。

三、扣款行未依第貳點第三款規定辦理,授權書與授權檔回覆內容不一致
    或兩者回覆時間差距超過七個營業日,經發動行填寫「ACH代收業
    務授權書與授權檔處理情況通報單」或「ACH代收核印費調整通知
    單」予本所,本所確認後予以按月統計,超過十筆(含十筆)者,第
    一次由本所函請改善,自該月份起,若再發生上述情況,且其前、後
    發生之期間未逾半年者,本所將每筆處以新台幣貳拾元之罰款。

四、扣款行未依第肆點第二款規定辦理,每月逾期未回覆授權檔比率(逾
    期筆數/提回總筆數)達1%且未回覆筆數超過十筆(含十筆)者,
    第一次由本所函請改善,自該月份起,若再發生上述情況,且其前、
    後發生之期間未逾半年者,本所將每筆處以新台幣拾元之罰款。

五、扣款行未依第肆點第二款規定辦理,每月逾期未回覆授權檔比率雖未
    達1%,但超過二十個營業日未回覆筆數達二十筆(含二十筆)者,
    第一次由本所函請改善,自該月份起,若再發生上述情況,且其前、
    後發生之期間未逾半年者,本所將每筆處以新台幣拾元之罰款。

六、前述所稱筆數包括「A:新增授權扣款」、「D:取消授權扣款」及
    「O:新增舊有已簽約委繳戶資料」。

七、每個月第一個營業日授權檔提出提回作業完成後本所將進行逾期未回
    覆資料確認。

八、前述罰款按月統計與其他違約金、手續費一併計收。

九、本罰則經洽商諮詢委員會意見,並報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經本所通知
    各參加單位即生效力;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