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本作業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七十九
    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公司 105年12月30日臺證交字第1050025142號公告修正「證券商辦
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法規條次變動,爰修正引用條
次。

貳、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而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之日(停止過戶日)前一個營業日(含
    )以前完成交割及撥券完成者,適用本作業要點,各項交易餘額各以
    其計算基準日之餘額計之;本作業要點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及基準日之
    計算如下:
    一、各項交易餘額:以下交易餘額之定義係以融資融券專戶餘額之變
        動為計算基準。
      (一)融資餘額係指融資買進之擔保品餘額。
      (二)融券餘額係指融券賣出未了結之餘額。
      (三)自有券餘額係指由自有帳戶撥入融資融券專戶作為券源之證
            券餘額。
      (四)借入券餘額係指經由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由有價證券借貸
            專戶及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有
            價證券借貸專戶撥入融資融券專戶作為券源之證券餘額。
      (五)出借券餘額係指由融資融券專戶撥至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作為
            券源、經由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出借、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
            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及參與標借及議借已出借
            之證券餘額。
      (六)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係指有價證券借貸專戶內
            尚有由融資融券專戶借入且未出借之證券餘額。
      (七)轉融資餘額係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資金之擔保品
            餘額。
      (八)轉融通證券餘額係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券及轉借券
            餘額,依功能可分為因應市場交割之用及還券之用。
    二、為確認前項交易餘額計算之基準,基準日訂定如下 :
      (一)融資餘額、融券餘額、轉融資餘額及因應市場交割之轉融通
            證券餘額,以停止過戶日前第三個營業日為計算基準日,於
            基準日(含)前交易,停止過戶日前一個營業日(含)以前
            完成交割者適用。
      (二)還券之轉融通證券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出借券
            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以停止過戶日前
            第一個營業日為計算基準日,於基準日(含)前完成交割者
            或撥券完成者適用,且證券金融事業及證券商應於停止過戶
            日前一個營業日(含)以前自行確認撥券完成。

參、計算原則
一、基本計算原則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融資過戶股數之計算,以下列公
    式為基礎,按融資人融資餘額占該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融資餘額之
    比率計算各融資人得過戶之股數至整股為止,計算後有餘股,再按小
    數部分依其大小順序分配,小數部分相同者,由該證券金融事業或證
    券商自行以抽籤方式分配之,各融資人可過戶之股數上限為其融資餘
    額股數。

    (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融券餘額-(出借券餘額
    -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

二、當有轉融資餘額或轉融通證券餘額時,證券金融事業及轉融資、轉融
    通證券之證券商融資人可過戶股數之計算原則:
  (一)證券商
        1.轉融通證券之證券商之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
          (註:轉融通證券之證券商由自有帳戶、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
          、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
          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
          戶借入之有價證券撥入融資融券專戶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作為
          券源之證券餘額,加計融資餘額與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和超過融
          券餘額、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借券餘額、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
          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之出借餘額、於證券交易所
          借券中心出借證券及參與標借及議借之出借餘額者,應償還轉
          融通證券)。
        2.轉融資之證券商俟接獲證券金融事業通知其「轉融資可過戶數
          」之後,以「融資餘額」加「自有券餘額」加「借入券餘額」
          減「融券餘額」減「出借券餘額」加「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
          出借券餘額」減「轉融資餘額」加「轉融資可過戶數」為基礎
          ,按融資人融資餘額占證券商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各融資人得
          過戶之股數(計算方式適用基本計算原則,以下亦同)。
  (二)證券金融事業
        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
          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大於「融券餘額及出借券
          餘額合計數」,且「轉融資餘額」大於「轉融通證券餘額」時
          :
         (1)證券金融事業之融資人可過戶數同基本計算原則。
         (2)轉融資之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由證券金融事業以「
            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差額為基礎,按各證
            券商轉融資餘額占證券金融事業轉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之。
        2.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
          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大於「融券餘額及出借券
          餘額合計數」,且「轉融資餘額」小於「轉融通證券餘額」,
          且「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
          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加「
          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為正時:
         (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以「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
            、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
            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
            券餘額」之值為基礎,按融資人融資餘額占證券金融事業融
            資餘額之比率計算。
         (2)轉融資之證券商其「轉融資可過戶數」為零。
        3.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
          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小於「融券餘額及出借券
          餘額合計數」,「轉融資餘額」大於「轉融通證券餘額」,且
          「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
          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加「轉
          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為正時:
         (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
         (2)證券金融事業以「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
            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
            餘額合計數」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值為基
            礎,按證券商轉融資餘額占證券金融事業轉融資餘額之比率
            計算各轉融資之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
        4.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
          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
          計數」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為負時:
         (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
         (2)轉融資之證券商其「轉融資可過戶數」為零。
         (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或議借。
    證券金融事業計算出轉融資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後,應即通
    知轉融資證券商。

肆、停止過戶日前第二個營業日須進行標借或議借時,證券出借人即喪失
    臨時股東會表決權。
    證券金融事業於停止過戶日前二營業日受理證券商為還券而轉融通證
    券之申請時,而因券不足需於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辦理標借或議借
    ,即不應受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
    證券金融事業不得因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及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還券需
    求,而於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辦理標借或議借。

伍、本作業要點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中心擬訂,報奉主管機關備查後公
    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