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約書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申請使用乙方提供之基金資訊傳輸系統,以辦理基金申購、買回
等交易資訊傳輸事項,雙方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第 1 條 乙方基金資訊傳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服務內容,係為
依法經核准或申報生效於國內募集銷售基金之申購、買回等交
易資訊傳輸作業之處理。
第 2 條 有關本系統連線方式、使用程序及安全控管作業等,悉依乙方
訂定之作業手冊辦理。
第 3 條 甲方向乙方申請使用本系統時,應檢具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
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他相關文件;乙方核給使用代號及
密碼,甲方應於變更使用密碼後啟用之。
第 4 條 甲方使用本系統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干擾、中斷、破壞本系統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
網路上以任何方弛砰成乙方系統之障礙。
二、禁止從事散播電腦病毒、擷取非經正式開放或授權資料,
及其他法令禁止之行為。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執行本系統所列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
第 5 條 甲方使用本系統應妥善保管使用代號、密碼與電子憑證,以該
使用代號、密碼與電子憑證所為之行為均視為甲方之行為;因
甲方未將使用代號、密碼及電子憑證妥善保存而導致權益受損
,甲方應自行負責。
第 6 條 乙方應維持本系統正常運作,遇有設備故障、系統異常、資料
毀損或不可抗力等情事時,甲方同意協同乙方儘速恢復系統正
常運作及重建資料。惟經乙方盡力修復仍無法開始或繼續本項
服務時,於乙方依甲方申請書所載之聯絡方弛益知甲方後,甲
方改以書面傳真等作業方式辦理基金申購、買回等交易。
前項以書面傳真方式辦理逾交易截止時間者,乙方得以出具聲
明書方式證明非屬遲延交易。
甲方申請書留存之聯絡方式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
。
第 7 條 甲方使用本系統須依乙方之收費標準按時繳納費用。各項費用
如有調整,應自調整生效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第 8 條 甲方使用本系統應繳納之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經乙方催告仍
未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者,乙方得暫停本系統服務或終止本契約
。
第 9 條 甲方因公司解散、停止營業、破產、重整、清算等情事發生或
未能履行本契約條款時,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除前項原因外,甲乙雙方之任一方擬終止本契約時,應於終止
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第 10 條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資料應依法令之規
定負保密義務,非依法令或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
第三人;雙方並應要求其員工遵守本條之規定。如有違反本條
規定者,他方得請求賠償所受損害。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亦
同。
第 11 條 甲乙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義務。
第 12 條 本系統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
或其他權利為乙方所有,未經乙方合法授權、同意,甲方不得
任意重製、改作、編輯或利用。
第 13 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由甲、乙
雙方依誠信原則另行協議之。
第 14 條 本契約之解釋、訴訟與履行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15 條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立契約書人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乙方: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