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務單位為業務部及股務部,某務部負責本公司參加人提出申請時之
有關作業、收費與交付等細節之聯繫;股務部負責各上市公司或其股
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時之有關聯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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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資訊處除負責電腦作業之配合外,倘該作業要點有疑議時,負責解釋
其文意或簽請召開會議,協商解決作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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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流程概要
一、申請人
(一)填妥『本公司電腦媒體資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上各資
料欄位,並加蓋必要章戳。
(二)向本公司業務部或股務部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業務單位
(一)審核申請表各必要項目均詳填無誤,編註申請編號(部門別 1位
,年度別 2位,流水序號 5位)。
(二)應查核申請人原留印鑑並經主管簽章後,將申請表傳真資訊處資
料管制組辦理。
(三)傳真完畢應另以電話聯繫,確定傳真完妥無誤,資訊處連絡人員
:連國豐或其他組員,分機: 530
三、資訊處
(一)依業務單位傳真之申請表,製作所需之電腦媒體資料,作業完畢
應將資料處理結果與申請表之內容核符後,依本作業要點收費規
定計算工本費,列印『本公司電腦媒體資料處理通知單』(以下
簡稱通知單)乙式三聯。
(二)將原申請表編號加註於該通知單,經主管簽章後,留存第三聯與
申請表合併歸檔存查。
(三)通知單第一聯及第二聯送請財務室辦理收費事宜。
(四)電腦媒體資料則送請業務單位轉交申請人簽收。
四、本公司財務室
(一)依通知單開立發票,寄交申請人通知收款後,留存通知單第二聯
。
(二)將通知單第一聯送交本公司業務單位,辦理申請表核銷結案事宜
。
五、本公司業務單位
(一)審核本公司財務室送交之通知單上各項記載事項,是否與留存之
申請表內容相符。
(二)申請表或通知單應經申請人確實簽收無誤。
(三)辦理銷單結案,並經主管於通知單及申請表簽章後,合併歸檔存
查。
六、申請人
(一)必要時可逕至資訊處領取所申請之電腦媒體資料,應請申請人在
通知單上簽收。
(二)如申請人至本公司業務單位領取,則請申請人在業務單位原留存
之申請表上簽收。
七、本項作業本公司各郭浮室間之聯繫,簡化為直接以前述之申請表或通
知單傳遞相關配合資訊,不需使用本公司原有之『業務聯繫單』掛號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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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工本費之計算
一、申請每月定期提供客戶集中保管餘額資料、集中保管交易明細資料、
客戶基本資料者,於通知單各該欄位前之’□’位置,以’ˇ’記號
勾選之。
二、申請一般非定期提供之媒體資料
(一)依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初算工本費數額,填記於通知單。
(二)依作業要點第七條第一項之最低收費及優待折扣規定,列出明細
計算公式,填記於通知單。
(三)倘申請期間超過一年(起迄期間換算月數大於12),或未滿一年
但依前1.、2.項算得之費用大於15,000元者,再依第七條第二項
之優惠規定,列出計算公式,填記於通知單。
(四)經評定其適用之費用數額後,於通知單各該欄位前之’□’位置
,以’ˇ’記號勾選之。
三、免費之特殊情況,可於通知單上勾選或於空白處加註說明
(一)本公司參加人因停業或業務合併,所需之客戶帳務媒體資料及報
表,免予收取工本費。
(二)參加人客戶持有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八條規定之股票,應經由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彙集投資
人資料,向本公司申請提供該等投資人送存集保後一定期間之持
股交易餘額證明,以為其開具抵繳所得稅證明給該投資人之依據
,依本公司八十二年四月七日召開之八十二年第五次臨時業務會
報決議,免予收取工本費。
(三)申請人需要同一資料之媒體與報表時,不另加收費用。
(四)經前一、二、三項之處理後,再將工本費之合計數額,以國字大
寫字體填寫於通知單之工本費合計欄,未填欄位應劃二條平行線
刪除以示空白。
(五)申請人需每月定期提供客戶集中保管餘額、交易明細、基本資料
者,應請其於申請表上填記所需資料項目,即可依500 元或1,00
0.元之優惠規定計收工本費,提供當月份之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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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工本費計算之實例
一、假設某一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提供所需之電腦媒體資料,資料含中文
,期間為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資料處理
筆數為20, 000筆,資料長度為100 個字長。
二、本例屬一般非定期性之資料提供,費用計算如下:
(一)依作業要點第六條,初算之費用
1.5 ×20,000=30,000
(二)依作業要點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之費用
1.<0~5,000> 5,000
2.<5,001~ 10,000> 5,000×0.8= 4,000
3.<30,000>20,000×0.6=12,000
4.小計 =21,000
(三)依作業要點第七條第二項計算之費用
1.資料期間16個月=( 1+ 1/3)年,每年最高收費15,000
2.小計 15,000×( l+ 1/3)=20,000
三、經前項計算推演,本例應收工本費計為新台幣貳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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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
一、本公司業務單位因業務需要電腦媒體資料時(如報表遺失或參加人簽
收領取例行性報表時,即發現短少需補足時),仍請以業務單位為申
請人名義填寫申請表,經主管簽章後,傳真至資訊處辦理;資訊處作
業完畢,即直接交付業務單位使用,不另列印通知單遞送,唯該部份
申請表之編號申請及結案等事宜,仍依前述正常作業程序辦理,請業
務單位自行控管。
二、申請人倘以其電腦系統測試需要,提出申請並期望減免收費者,原則
上以不超過最低收費新台幣2,000 元之範圍內,提供部份其所需之測
試資料筆數;倘需提供全部資料,則仍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計收工本
費。
三、計算工本費如在新台幣20元(含)以下者,作業程序照常處理,唯考
慮開立發票作業程本及效益,本公司財務室可決定是否免收;其他新
台幣20元以上500 元以下之小額工本費,財務室可斟酌保留於其他例
行服務費收取時,一次合併計收以撙節收費作業成本。
四、申請表上之申請人印鑑,由業務單位負責核對其原留存印鑑或其他足
資佐證確為該申請人執行業務人員之章戳,必要時由業務單位另請其
留存專用之業務往來印鑑供核對,以昭示對該等涉及業務經營機密資
料提供,作業安全之慎重,維護本公司及參加人權益,杜絕可能之缺
失。
五、申請人同時申請提供磁帶及磁片之媒體資料者,計收二次工本費;需
提供同一媒體資料型式之二種電腦內碼者(如同時要以磁帶型式提供
BIG5碼及IBM 主機碼資料)亦計二次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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