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約書人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茲甲方為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相關事項,委任乙方處理並授與乙方代理
權,雙方約定條款信守如後:
一、委任事項及範圍
乙方應依甲方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甲方
處理下列事項:
(一)乙方就投資人向甲方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簽訂有價
證券借貸契約書乙事,應向投資人詳細說明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
內容、契約條款及提供相關業務說明文件,並應檢閱文件內容完
整性、轉送投資人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所簽立之各項相關
文件予甲方審查;
(二)投資人有價證券借貸之申請與返還、甲方通知補繳借券擔保品或
處分擔保品、有價證券借貸標的證券除權息與證券擔保品過戶等
事宜;
(三)與委任事務相關文件、書類、報表、電子資料檔案及投資人相關
變更資訊文件、轉送等事宜。
二、代理權授與範圍
甲方就第一條第(二)項之委任事項同意授與代理權予乙方。
三、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為甲方處理第一條之委任事項,得向甲方請領報酬,報酬之計算
及給付方式另行議訂之。
乙方為甲方處理第一條之委任事項,應自行採購或製作所需之各項軟
、硬體設備,如經甲方提供任何軟、硬體、說明文件等相關書件或設
備等,該書件或設備之所有權仍歸屬於甲方,乙方應盡力維護該書件
或設備之完整與安全。
於本契約書有效期間內,甲方於必要時得至乙方就委任事項進行瞭解
、核對相關資料,乙方應配合之。
甲方得於本契約書簽訂時向乙方要求繳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繳
交金額、方式、利息計算及返還等事宜由雙方另行議訂之。
四、爭訟處理
除本契約之約定外,雙方之法律關係適用民法規定。
五、契約終止
本契約書非因下列事由不得任意終止:
(一)甲、乙雙方書面合意終止;
(二)一方當事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書之約定,經他
方定期通知改善而未為改善者,該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
(三)一方當事人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期間屆滿未於一週內恢復營業
、受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者,本契約書視同屆期終止;
(四)乙方被合併於非甲方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受任人(代理人)者,本
契約書視同屆期終止。
本契約書終止時,乙方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各項有價
證券借貸業務之交接及回復原狀事宜。
六、契約修正
本契約書之修正,非經甲、乙雙方之代表人以書面簽章並報獲主管機
關核准後,不生效力。
七、通知與請求
因本契約書所為之各項請求、通知,均應以書面送達他方於本契約書
所載之地址或傳真號碼,否則不生請求或通知之效力。
任一方應受請求或通知之地址或傳真號碼有變更者,應以書面將新送
達地址或傳真號碼通知他方,否則他方之通知或請求仍以送達於原留
地址或傳真號碼即生效力。
八、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九、契約期間
本契約書自甲、乙雙方之代表人簽訂並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十、正本
本契約書壹式參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乙份
。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傳 真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傳 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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