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代理契約書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6日

所有條文

立契約書人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茲甲方為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相關事項,委任乙方處理並授與乙方代理
權,雙方約定條款信守如後:
一、委任事項及範圍
    乙方應依甲方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甲方
    處理下列事項:
  (一)乙方就投資人向甲方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簽訂有價
        證券借貸契約書乙事,應向投資人詳細說明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
        內容、契約條款及提供相關業務說明文件,並應檢閱文件內容完
        整性、轉送投資人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所簽立之各項相關
        文件予甲方審查;
  (二)投資人有價證券借貸之申請與返還、甲方通知補繳借券擔保品或
        處分擔保品、有價證券借貸標的證券除權息與證券擔保品過戶等
        事宜;
  (三)與委任事務相關文件、書類、報表、電子資料檔案及投資人相關
        變更資訊文件、轉送等事宜。
二、代理權授與範圍
    甲方就第一條第(二)項之委任事項同意授與代理權予乙方。
三、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為甲方處理第一條之委任事項,得向甲方請領報酬,報酬之計算
    及給付方式另行議訂之。
    乙方為甲方處理第一條之委任事項,應自行採購或製作所需之各項軟
    、硬體設備,如經甲方提供任何軟、硬體、說明文件等相關書件或設
    備等,該書件或設備之所有權仍歸屬於甲方,乙方應盡力維護該書件
    或設備之完整與安全。
    於本契約書有效期間內,甲方於必要時得至乙方就委任事項進行瞭解
    、核對相關資料,乙方應配合之。
    甲方得於本契約書簽訂時向乙方要求繳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繳
    交金額、方式、利息計算及返還等事宜由雙方另行議訂之。
四、爭訟處理
    除本契約之約定外,雙方之法律關係適用民法規定。
五、契約終止
    本契約書非因下列事由不得任意終止:
  (一)甲、乙雙方書面合意終止;
  (二)一方當事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書之約定,經他
        方定期通知改善而未為改善者,該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
  (三)一方當事人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期間屆滿未於一週內恢復營業
        、受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者,本契約書視同屆期終止;
  (四)乙方被合併於非甲方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受任人(代理人)者,本
        契約書視同屆期終止。
    本契約書終止時,乙方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各項有價
    證券借貸業務之交接及回復原狀事宜。
六、契約修正
    本契約書之修正,非經甲、乙雙方之代表人以書面簽章並報獲主管機
    關核准後,不生效力。
七、通知與請求
    因本契約書所為之各項請求、通知,均應以書面送達他方於本契約書
    所載之地址或傳真號碼,否則不生請求或通知之效力。
    任一方應受請求或通知之地址或傳真號碼有變更者,應以書面將新送
    達地址或傳真號碼通知他方,否則他方之通知或請求仍以送達於原留
    地址或傳真號碼即生效力。
八、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九、契約期間
    本契約書自甲、乙雙方之代表人簽訂並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十、正本
    本契約書壹式參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乙份
    。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傳  真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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