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承銷融資契約書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1日

所有條文

 「有價證券承銷融資契約書」 (90.9.20 核定本)
                                               (以下簡稱甲方)
立有價證券承銷融資契約書人                                  茲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承銷案件之有價證券承銷融資事宜,協議簽定本契約,並願
遵守各條款如左:
一  甲方向乙方申請有價證券承銷融資項目為:
    □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
    □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
二  甲方申請有價證券承銷融資應提供擔保品予乙方,擔保品之融資比率
    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定融資比率為上限,雙方並於此範
    圍內約定融資額度為新台幣                    元整。
三  甲方向乙方申請有價證券承銷融資所生權利義務,悉依乙方相關業務
    操作辦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
四  本項融資期限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規定,為期    年,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期限屆滿時,甲方應清償一切融
    資債務。
    前項一切融資債務,係指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借款、票據等債務及其他
    有關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融資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
    一切費用。
五  甲方應給付乙方融資利息,其利率如左列第    款之約定:
 (一) 本項融資按年息        計息 (按訂約時乙方基本放款利率及加 (
      減) 碼標準訂定,並隨乙方調整基本放款利率而調整) ,上開利率
      自訂約後每滿    個月乙方得調整加 (減) 碼標準。
 (二) 本項融資按年息        固定計息。
    融資利息之計息,自乙方撥款至發行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日起
    至甲方清償日前一日止計算其天期。
    第一項利息之給付方式雙方約定□於每月    日給付。
                                □每六個月給付壹次。
六  甲方應提供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非
    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第二類股票之上櫃 (以下簡稱上櫃) 有價證券
    給乙方作為融資擔保品,並保證其權利完整,倘有瑕疵、法律上爭議
    或受其他限制者,乙方得請求甲方調換或拒絕接受其融資申請。
七  甲方以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為擔保品者,須提出
    本人名義之認購股票繳款書,並填具「有價證券劃撥聲明書」或繳交
    發行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寄發之「股票配發通知書」,蓋妥股東原
    留印鑑,通知發行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於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發放
    時,逕劃撥至其在乙方開立之集保帳戶以辦理設質,甲方以股款繳納
    憑證為擔保品者,須另填具「設質交付帳簿劃撥證券換發新股委託書
    」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換發新股時辦理質物變更手續;以其他上
    市、上櫃有價證券為擔保品者,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二時前將應繳交之
    有價證券設質交付於乙方之集中保管帳戶,或與乙方簽訂「質權設定
    契約書」,由乙方協同向發行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辦妥設質手續後
    送交乙方轉存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乙方就前項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之發放程序及股務處理事宜,應與發
    行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協議訂定「承銷融資股票股務處理協議書」
    。
    甲方通知發行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其在乙方開立之集保帳戶帳號後
    ,不得請求變更帳號或撤銷帳簿劃撥,於「有價證券劃撥聲明書」或
    「股票配發通知書」所蓋印章倘與發行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之印鑑
    卡不符,甲方應負責更換,如因而致乙方蒙受損失,甲方願負損害賠
    償責任。
八  甲方應於股款繳納截止日之前二個營業日將應繳認購價款與申請乙方
    融資金額之差額 (簡稱自備款) 存 (匯) 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後,由乙方於股款繳納期限前將應繳認購價款撥入發行公司指定之金
    融機構帳戶。
    甲方為證券承銷商及股款繳納期限特殊經乙方認可者,得於股款繳納
    期限當日存 (匯) 入自備款。
九  甲方之有價證券承銷融資帳戶內各項融資,乙方依左列公式合併計算
    整戶擔保維持率:
                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市值
    擔保維持率=─────────────× 100  %
                 (乙方融資金額+應收利息)
    前項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市值,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為準,
    尚未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依其承銷價格計算。
    以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為擔保品者,於乙方未取
    得擔保品前,仍將其列入擔保維持率之計算。
    倘應收利息採每月給付方式者,不列入擔保維持率之計算。
一○  倘因市價變動,致甲方有價證券承銷融資帳戶之擔保維持率低於百
      分之一百四十時,乙方應通知甲方補繳差額,甲方須於通知後三個
      營業日內補足差額至擔保維持率達到百分之一百六十六以上。
一一  甲方得以現金補繳額,或以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上市金融債券、
      除變更交易方法以外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抵繳,但不足一交易單
      位不得抵繳。
      抵繳差額之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及上市金融債券,乙方按前一營業
      日收盤價格或面額百分之九十計算其抵繳價值;其他得抵繳之上市
      、上櫃有價證券,則分別按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百分之七
      十、六十計算其抵繳價值。惟乙方計算甲方整戶擔保維持率時,就
      抵繳證券之價值免折價計算。
      甲方提供之抵繳證券,乙方不得充當其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及轉
      融券業務之券源或其他用途,其相關息悉歸甲方所有。
一二  甲方以有價證券抵繳差額者,須於申請當日下午二時前將證券劃撥
      至乙方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立之集保帳戶設質,或向發行機構辦
      妥設質手續後送交乙方轉存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甲方應保證抵繳證券之權利完整,倘有瑕疵、法律上爭議或受其他
      限制者,乙方得請求調換之。
      甲方認購之有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經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上
      櫃時,其終止上市、上櫃日視為融資期限之到期日,甲方應於該有
      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終止上市、上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融資
      。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
      發行公司均為上市、上櫃者不在此限。
一三  甲方因所有財產遭受扣押或涉訟時,不論其為原告或被告,均應迅
      速通知乙方,否則即視為違約,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一四  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乙方事先
      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減少對甲方之融資額度或縮短融資期限,
      或視為融資期限屆滿:
   (一)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二) 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依公司法聲請公司重整、經
        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三)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品或抵繳證券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 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五)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事先定合
      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減少對甲方之融資額度或縮短融資期
      限,或視為融資期限屆滿:
   (一)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二) 擔保品被查封、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融資債權時。
   (三)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
        償之虞時。
一五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得處分甲方所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證
      券,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
   (一) 未依第四條規定期限清償者。
   (二) 未依第六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調換有價證券者。
   (三) 未依第十條規定補繳差額者。
   (四) 未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清償者。
   (五) 利息未依第五條第三項約定按期給付,且未繳納利息逾三個月以
        上者。
      前項處分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係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混藏保管者
      ,乙方得自次一營業日起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依有價證券自行
      拍賣程序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分戶保管者
      ,乙方得自次一營業日起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現股後處分之。
      前二項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前,乙方應通知甲方,處分後不足清
      償者,乙方得自甲方其他融資交易退還款中扣抵,如仍不足清償,
      乙方依法追償。
一六  對於已辦理設質手續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之處分,乙方得以書面或
      電話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開市時起以限價向集中交易市
      場或店頭市場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者,乙方於次一營業日
      得繼續申報,直到成交為止。
      前項之處分,乙方經由其於證券商開立之「有價證券承銷融資違約
      處理專戶」處理之。
      對於尚未辦理設質手續之擔保品,如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情事之一時
      ,乙方亦得依法追償。
一七  甲方以現金償還融資時,應填具「有價證券承銷融資股票交付清單
      (代申請書)」於申請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償還款項存(匯)入乙
      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乙方於確定入帳之次一營業日前辦理質權
      解除,並將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劃撥至甲方之集保帳戶或領出現券返
      還甲方。
      甲方以賣出償還融資時,甲方以書面同意乙方於乙方開設之指定帳
      戶依有價證券自行拍賣程序賣出,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
      成交後,乙方核算甲方應繳付之融資本息金額,有剩餘者,應返還
      甲方,不足清償者,乙方得自甲方其他融資交易退還款中扣抵,如
      仍不足清償,乙方依法追償。
      前項賣出由乙方依同意書約定價格以書面或電話委託證券商向集中
      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
      日依前述同意書約定價格繼續申報,直到成交為止。
一八  甲方於償還融資或申請調換時,乙方得以相同種類及數量之證券交
      付。但甲方提供擔保品或抵繳證券為分戶保管股票者,乙方應以原
      送存股票返還。
一九  甲方如有遲延償還融資或付息之情事,乙方除得依遲延當時融資利
      率計收遲延利息外,並得就融資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
      ,至清償日前一日止,按融資利率加百分之十計收融資違約金。
二○  甲方提供第三人所有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為擔保品者,乙方得要求
      該第三人為甲方融資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該第三人願放棄其先訴抗
      辯權。
二一  本承銷案件倘募集失敗,發行公司將認購價款全數退還乙方時,乙
      方於扣除承銷融資本金及融資利息後,須退還剩餘款項予甲方。
二二  本契約書簽訂後,有關法令規章如有變更,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二之一  第二條有關甲方向乙方申請有價證券承銷融資項目為現金增資
          及承銷認股融資者,甲方同意合於乙方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乙方及該
          中心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二三  本契約書以乙方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書涉訟,願意乙方
      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四  甲方於簽署本契約書前,已於合理期間審閱前開全部條款並充分瞭
      解內容。

立有價證券承銷融資契約書人

                甲方                                    (簽章)
                代表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連帶保證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連帶保證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乙方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  平  沼
                地址            台北市基隆路二段五十一號十七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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