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業程序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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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普通股股票合於左列各款規定,本公司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
交易。
一、上市買賣滿六個月。
二、該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以上。
三、最近一年度之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四、無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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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審核日,除第八條所定者外,為上市買賣滿六個月之
當日,審核日若逢非營業日,則順延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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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收盤價格,以審核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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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三款所訂最近一年度稅前純益及實收資本額之認定,以審核日
當時可取得之最近一年度經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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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是否有第二條第四款所列之情事者,於審核日依本公司所訂「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規定認
定之。
為審核上市公司有無第二條第四款所定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本公司
於審核日之前,函請該上市公司提供審核日之股權相關資料,俾憑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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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本公司於每年五月最後營業日,審核是否符
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倘不符合該款規定,本公司將取消其融資融券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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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上市買賣屆滿六個月,經本公司審核,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
,本公司將定期依本作業程序審核。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經本公司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者,本公司於取
消融資融券交易日之次一年起,定期依本作業程序審核。
本公司定期審核時,上市公司提供之股權相關資料,在三個月期間內有
效。
前三項所稱定期為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並以該四個月之最
後營業日為審核日。
倘上市公司提供之股權相關資料,經本公司審核,有第二條第四款所稱
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本公司將俟該公司通知其已無股權過度集中之
情事後,再予審核,不受本條定期審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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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
四項、第五項之規定於受益憑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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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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