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證券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作業程序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上市普通股股票合於左列各款規定,本公司即公告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
 交易。
  一、上市買賣滿六個月。
  二、該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以上。
  三、最近一年度之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四、無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審核日,除第八條所定者外,為上市買賣滿六個月之
 當日,審核日若逢非營業日,則順延一日。

 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收盤價格,以審核日為準。

 第二條第三款所訂最近一年度稅前純益及實收資本額之認定,以審核日
 當時可取得之最近一年度經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為準。

 上市股票是否有第二條第四款所列之情事者,於審核日依本公司所訂「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規定認
 定之。
 為審核上市公司有無第二條第四款所定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本公司
 於審核日之前,函請該上市公司提供審核日之股權相關資料,俾憑審理
 。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本公司於每年五月最後營業日,審核是否符
 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倘不符合該款規定,本公司將取消其融資融券交
 易。

 上市股票上市買賣屆滿六個月,經本公司審核,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
 ,本公司將定期依本作業程序審核。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經本公司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者,本公司於取
 消融資融券交易日之次一年起,定期依本作業程序審核。
 本公司定期審核時,上市公司提供之股權相關資料,在三個月期間內有
 效。
 前三項所稱定期為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並以該四個月之最
 後營業日為審核日。
 倘上市公司提供之股權相關資料,經本公司審核,有第二條第四款所稱
 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本公司將俟該公司通知其已無股權過度集中之
 情事後,再予審核,不受本條定期審核之限制。

 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
 四項、第五項之規定於受益憑證準用之。

 本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