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風險預告書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風險預告書是依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
    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  台端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
    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交易。在考慮是否進行交易前,  台端應詳
    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一)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  台端所持期貨契約時,本公司為維持保
        證金額度,得要求追繳額外之保證金,若  台端無法在本公司所
        指示期限內補繳時,則本公司有權代為沖銷  台端所持期貨契約
        ,沖銷後若仍有虧損,則  台端須補繳此一損失之金額。市場行
        情變動迅速,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甚至超過原始保證金
        額度,超過原始保金的損失部分,  台端亦需補繳。
  (二)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或保證金額度等)
        可能隨時變動,而且可能使  台端之損失超出原所預期。
  (三)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  台端所持期貨契約可能無法了結,致
        增加損失。
  (四)如停損單或停損限價單等之或有訂單可能因市場行情變動以致無
        法成交,在無法有效控制風險的情形下,損失的額度可能進一步
        擴大。
  (五)從事「價差」或「同時持有同一價位看漲及看跌之相同期貨契約
        」之交易,其風險並不亞於單純地持有「看漲」或「看跌」之期
        貨契約時之風險。
  (六)除國外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若  台端所持之
        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必須辦理現貨交
        割;若台端無現貨可供交割時,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
        宜。
  (七)國外期貨交易係以外國貨幣為之,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
        須負擔匯率變動的風險。

三、這份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對所有期貨風險及影響市場行
    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
    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
    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本人(委託人)承認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
    ○○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對上述期貨交易之
    風險已經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簽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  傳真機號碼: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本風險預告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期貨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客戶存
      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