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經紀商特別準備金提存與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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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73)台財證(二)第0二0七號及(76)台財證(二)第八七五五號函
  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其提存及運用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會得設置特別準備金審查小組,審查準備金之提存及運用。

  證券經紀商包括分公司,提存特別準備金,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每月10日前應統一於上月份手續費收入中提撥百分之一作為特別
      準備金。
  二、每月可提撥款項,專業證券經紀商應即撥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專戶
      儲存,或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銀行存單等有價證券,送
      存經營保管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保管,并應逐月取得保管機構
      開具之保管明細表。兼營證券經紀商應專戶提列。
  三、每月15日前應將提存準備金計算表及金融機構開具之保管明細表
      送本會。

  本特別準備金之用途如左:
  一、有關證券市場之研究發展事項:
    (一)發行證券專業刊物、書籍。
    (二)購置研究書籍。
    (三)提供投資資訊。
  二、有關員工訓練及福利事項:
    (一)證券專業人才之儲備、講習。
    (二)現職人員在職訓練及講習。
    (三)員工福利措施。
  三、有關購置設備事項:
    (一)增添營業設備。
    (二)購置電腦設備。
  四、有關證券市場資訊系統之投資、發展及服務事項。

  證券經紀商申請運用特別準備金,應詳列運用報表,并檢附有關文件影
  本提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運用金額每筆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下者,由
  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動支,每筆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含)以上者,則
  需另專案陳報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動支。

  特別準備金審查小組應按月將各證券經紀商特別準備金變動情形,提報
  理事會轉報證券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