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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程序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同時符合左列二項標準時,即暫停該股票
    融資融券交易:
  (一)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二億元以上。
  (二)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市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經依前項處置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同時符合左列二項標準時,
    於次二營業日恢復融資融券交易:
  (一)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一千萬元以上
        。
  (二)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市股份百
        分之十五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