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公司應承諾訂定(或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於公開說明書
中揭露及據以執行,爾後該管理辦法倘有修訂,應報本公司備查。該
管理辦法中應明訂左列內容:
(一)申請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
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
(二)申請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
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上櫃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三)申請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申請公
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對於屬申請上市公司或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參與
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監察人,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前項第一、
二款有關投資比率時,得不予計入。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
其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淨額不得逾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並不適用第一項第一、二款有關
比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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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時有不符前條規定比率者,本公司將另要求該公
司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俾供審議委員會討論。其改善計畫應敘明預計
處分之規劃時程,且於改善前不得再增加對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投資
,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該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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