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準則第三、四、五條規定所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係指:本公司 審查認定其股票有無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情事時,該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公告及申報之最近期「年度財 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或「季財務報告」而言。
二、惟於本公司公告其股票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之實施日 前,如該公司復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及申報最近期之 「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或「季財務報告」,且有明 確數據顯示其原受處置之原因已消減者,公司得公告免予執行原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