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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準則第三、四、五條規定所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係指:本公司
    審查認定其股票有無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情事時,該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公告及申報之最近期「年度財
    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或「季財務報告」而言。

二、惟於本公司公告其股票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之實施日
    前,如該公司復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及申報最近期之
    「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或「季財務報告」,且有明
    確數據顯示其原受處置之原因已消減者,公司得公告免予執行原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