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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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或第七十二條規定承銷有價證券,應依本
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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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其承銷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名稱、地址、總承銷數量、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數量
及競價拍賣或詢價圈購或公開申購配售或洽商銷售數量。
二、承銷價格。
三、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掛牌後首
五交易日因無漲跌限制,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四、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主辦承銷
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司股東自願送存
集保股數占上市(櫃)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五、初次上市(櫃)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承銷案件是否因公開申購配
售之申購狀況而調整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情事者,應予以
揭露。
六、申購(認購)數量限制。
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方式,並以顯著字體註明公開說明書
上傳網站之網址。
八、通知及(扣)繳交價款日期與方式。
九、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十、承銷價格決定方式說明。
十一、會計師對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十二、律師法律意見要旨。
十三、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其委託之機構或本公會
規定應行揭露事項(如︰特別股持有人應注意事項、承銷處理費不
予退還等)。
十五、提醒投資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全數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得免記載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
定之內容。
非以現金增資辦理股票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得免記載第一項第十二
款規定之內容。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銷案
件,得免記載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內容。
金融債券承銷案件,得免記載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之
內容。
〔立法理由〕 一、配合創新板 IPO案件掛牌後首五日並無漲跌幅限制,爰修正第三條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比照一般板 IPO案件規定,承銷公告應載明投
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及相關穩定價格措施資訊。
二、另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櫃)公司承銷案件掛牌後五首日並未採
無漲跌幅措施,爰排除相關應公告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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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其承銷公告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
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申購期間。
二、載明下列申購人之權利及義務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人須開立交易戶、集中保管帳戶及銀行帳戶。
(二)申購人須與款項劃撥銀行簽訂契約。
(三)申購人投件時,銀行存款餘額應足以支付申購處理費、中籤通
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
(四)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
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有價證券
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之合計總額為準。
三、申購人不得重複申購。
四、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五、未中籤人及初次上市(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採同
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者,如實際承銷價格低於詢價圈
購價格上限者,中籤人之退款作業。
六、申購及中籤名冊之查詢管道。
七、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繳存截止日。
八、有價證券預定上市、上櫃日期。
初次上市(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
發行案件如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者,得免記載前項第
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
〔立法理由〕 創新板轉列一般板時之承銷方式改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
,爰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排除同時採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
方式辦理時,承銷公告應載明事項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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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金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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