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為再保險之安排,應訂定再保險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各險之特性、風險狀況及承受風險之能力,分別訂定再保險方式
      、再保險額度及每一危險單位或每一次事故自留限額。
  二、對再保險人財務狀況之評估、選擇基準及確保再保險債權之方法。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之分出對象及財務再保險之契約內容、處理
  程序及應於報表揭露等事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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