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出發行程延遲費用附加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出發行程延遲費用附加
  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就
  其安排旅遊行程之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因被保險人或旅遊團員所不
  能控制之因素致其預定之首日出發行程所安排搭乘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延遲超過十二小時以上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
  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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