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業營業稅計徵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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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左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二十三、......其自保費收入中扣
除......、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為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
第二十三款明文所定,惟依保險法第十一條暨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壽險
業者應計提之責任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
金及賠款準備金四種,且其計提方式係乃於每一營業年度屆滿時,按現存
有效保單分別各保險種類計算累積之責任準備金數額。是等保險法規定之
各種責任準備金與現行營業稅法所規定可自保費收入扣除之責任準備金(
下稱「可扣除之責任準備金」)顯非相同,應予釐清。計算原則
(一)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可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責任
      準備金,係僅指保險法第十一條各種責任準備金中之責任準備金。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非營業稅法所定可自
      保費收入減除之責任準備金。
(二)基於保險契約滿期、保險事故發生或被保險人死亡等因素,因將責
      任準備金實際返還予保戶而帳列作收回之責任準備金非屬上揭營業
      稅法但書謂之「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
(三)營業稅法第八條謂「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皆指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因保戶解約退保壽險公司轉銷收回之
      責任準備金數大於實際返還予保戶之部分,係相同之科目僅名稱有
      異。故除收回數大於給付數之差異數應另為計徵營業稅,其他因退
      保轉銷之責任準備金與上述(二)因保險契約滿期、保險事故發生
      或被保險人死亡等因素收回之責任準備金同,非屬應徵營業稅之範
      疇。
(四)申報各期營業稅之際扣除之準備金總和,於年度經精算簽證後,如
      發現有高估或低估之情形,應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時調
      整。
申報公式
責任準備金簽證計算過程:
期初精算師簽證資產負債表上餘額-(本期損益表上退保收益+收回壽險
責任準備)+本期有效契約應提存責任準備金數額=期末精算師簽證資產
負債表上餘額。
如上所述檢核營業稅壽險責任準備可減除公式如下:
(一)年度中各期申報營業稅可扣除之責任準備金=(資產負債表上責任
      準備期末數-責任準備期初數)+當期損益表上收回之責任準備+
      當期退保收益
(二)營業年度屆滿時該期調整數=(當年度精算簽證之責任準備年底資
      產負債表餘額-上年度精算簽證責任準備年底資產負債表餘額+全
      年損益表上收回責任準備+全年損益表退保收益)-當年度以前各
      期依(一)計算申報營業稅時已扣除之責任準備金數額
釋例
    對於責任準備金之會計處理,保險法僅規定須於每一營業年度末計提
列示,至於營業年度中增減變化之表達並無規定,而財政部保險司備查之
人壽保險會計制度亦非強行規定,各壽險公司得依其各有之經營方式及個
別需要適用其自有之會計制度(參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總說明  二、實施
會計制度之目的),故於申報營業稅時各壽險公司皆應秉前述計算原則及
申報公式,計算其可扣除之責任準備金數額,不因其適用之會計制度不同
而有影響。
    甲壽險公司九十年度共有A、B、C......J十張保單,本年度保費
收入為新臺幣(下同)976,000 元。A保單保戶發生理賠(累積之責任準
備金為36,300元),甲公司給付A保戶50,000元;B保單保戶自行解約退
保(累積之責任準備金為20,000元),甲公司給付B保戶17,500元;其餘
之保單皆持續有效。甲壽險公司九十年期末帳列準備金餘額應為1,098,40
0 元。(假設一年為一期)
(一)責任準備金會計分錄
┌───┬─────────┬─────────┐
│      │依人壽保險業會計制│未參考人壽保險業會│
│      │度                │計制度            │
├───┼─────────┼─────────┤
│A保單│壽險責任準備36,300│                  │
│      │    收回責任準備  │                  │
│      │    36,300        │                  │
├───┼─────────┼─────────┤
│B保單│壽險責任準備20,000│                  │
│      │    收回責任準備  │                  │
│      │    17,500        │                  │
│      │    退保收益 2,500│                  │
├───┼─────────┼─────────┤
│提存責│提存壽險責任準備  │提存壽險責任準備  │
│任準備│154,700           │98,400            │
│      │    壽險責任準備  │    壽險責任準備  │
│      │    154,700       │    98,400        │
└───┴─────────┴─────────┘
┌──────────┐  ┌──────────┐
│壽險責任準備        │  │壽險責任準備        │
├─────┬────┤  ├─────┬────┤
│1,000,000 │        │  │1,000,000 │        │
│154,700   │        │  │98,400    │        │
│          │36,300  │  │          │        │
│          │20,000  │  │          │        │
├─────┼────┤  ├─────┤        │
│1,098,400 │        │  │1,098,400 │        │
│═════│        │  │═════│        │
└─────┴────┘  └─────┴────┘
(1) 期末壽險責任準備(二者均依精算師簽證報告):
    1,098,400 元
(2) 期初壽險責任準備(二者均依精算師簽證報告):
    1,000,000 元
(3) 本年壽險責任準備淨增加數:98,400元
    (1) -(2) =98,400
(4) 收回責任準備數:(參考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者依計算結果入帳,未
    參考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者則依計算結果於申報營業稅時帳外調整)
    :53,800元
    36,300+17,500=53,800
(5) 退保收益(參考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者依計算結果入帳,未參考人壽
    保險業會計制度者則依計算結果於申報營業稅時帳外調整):2,500 
    元
    20,000-17,500=2,500
(6) 可自保費收入減除之責任準備金:154,700 元
    (3) +(4) +(5) =154,700
(7) 另退保收益2,500 應另加計申報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