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賠償方式
本公司於接獲前條賠償請求時,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對被保險人負賠償
之責:
一、由本公司代洽經被保險人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條件之其他廠
    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
二、以被保險人依照原採購契約發包方式及採購契約條件而就未完成部分
    重新採購之總金額超過原採購契約總金額扣除損失發生時實際已付要
    保人採購金額之差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要保人不履行採購契約所受之損失,包括利息、運費、違約金
、稅捐、訴訟費及因重新採購所發生之費用等,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前兩項之賠償責任合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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