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置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之分級審查標準,以落實差異化管理目標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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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得針對各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情形,依保險商品審查分級
指標評分表(如附件一)予以計分,並依其每半年累計計分之排序,
分別按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就其審查方式、送審數
量及審查期限予以分級管理,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如附件二。
附件一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
┌─┬──┬────────┬─┬───────┐
│ │指標│ 子 項 目 │適│評 分 方 式│
│ │項目│ │用│ │
├─┼──┼────────┼─┼───────┤
│一│送審│因品質不佳被退件│產│每件扣5分 │
│ │品質│數 │壽│ │
│ │ │(係指新保險商品│ │ │
│ │ │或申請部分變更之│ │ │
│ │ │保險商品,經主管│ │ │
│ │ │機關依「保險商品│ │ │
│ │ │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 │
│ │ │則」第十一條第一│ │ │
│ │ │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 │
│ │ │規定退件者) │ │ │
│ │ ├────────┼─┼───────┤
│ │ │自行審核表填報錯│產│每填錯一項扣1│
│ │ │誤數 │壽│分,每件累計最│
│ │ │ │ │高5分(如達退│
│ │ │ │ │件時,則本項目│
│ │ │ │ │不再扣分) │
│ │ ├────────┼─┼───────┤
│ │ │保險商品核備或核│產│銷售紀錄註銷一│
│ │ │准後未 │壽│個保險商品扣1│
│ │ │ │ │分 │
│ │ ├────────┼─┼───────┤
│ │ │新保險商品未經主│產│每核准一件加3│
│ │ │管機關或審查機構│壽│分 │
│ │ │發函提具修正意見│ │每核備一件加1│
│ │ │或未由業者具函補│ │分 │
│ │ │正或抽換者 │ │ │
├─┼──┼────────┼─┼───────┤
│二│合格│實際簽署人員中具│產│一、財產保險業│
│ │簽署│專業資格證照之人│壽│ 實際簽署保險│
│ │人員│數且為公司之僱用│ │ 商品之核保、│
│ │之專│之全職人員(如:│ │ 理賠、精算及│
│ │業資│律師、精算學會正│ │ 法務等四類人│
│ │格 │會員、美國產險核│ │ 員具有左列認│
│ │ │保人員( │ │ 可之專業資格│
│ │ │Chartered │ │ 且為公司僱用│
│ │ │Property │ │ 之全職人員者│
│ │ │Casualty │ │ 得予加分,每│
│ │ │Underwriters, │ │ 一簽署人員最│
│ │ │CPCU)、美國財務│ │ 多加一分,每│
│ │ │分析師( │ │ 一案最多加四│
│ │ │Chartered │ │ 分。 │
│ │ │Financial │ │二、人身保險業│
│ │ │Analyst, CFA)、│ │ 實際簽署保險│
│ │ │美國壽險核保人員│ │ 商品之核保、│
│ │ │(Chartered Life│ │ 理賠、精算、│
│ │ │Underwriter, CLU│ │ 保全、法務及│
│ │ │)及英國皇家保險│ │ 投資等六類人│
│ │ │學院院士( │ │ 員具有左列認│
│ │ │Chartered │ │ 可之專業資格│
│ │ │Insurance │ │ 且為公司僱用│
│ │ │Institute, CII)│ │ 之全職人員者│
│ │ │等) │ │ 得予加分,每│
│ │ │ │ │ 一簽署人員最│
│ │ │ │ │ 多加一分,每│
│ │ │ │ │ 一案最多加六│
│ │ │ │ │ 分。 │
│ │ │ │ │本項計分係於考│
│ │ │ │ │核期間經核准或│
│ │ │ │ │核備之保險商品│
│ │ │ │ │中,具專業資格│
│ │ │ │ │簽署人員簽署之│
│ │ │ │ │總積分除以該公│
│ │ │ │ │司於考核期間所│
│ │ │ │ │有經核准或核備│
│ │ │ │ │之保險商品件數│
│ │ │ │ │。 │
├─┼──┼────────┼─┼───────┤
│三│財務│公司信用評等(外│產│一、財產保險業│
│ │業務│商分公司得以其總│壽│ 經標準普爾公│
│ │狀況│公司之評等為依據│ │ 司(Standard│
│ │ │) │ │ & Poor's │
│ │ │ │ │ Corp. )、穆│
│ │ │ │ │ 迪投資服務公│
│ │ │ │ │ 司(Moody's │
│ │ │ │ │ Investors │
│ │ │ │ │ Service )、│
│ │ │ │ │ 惠譽國際評等│
│ │ │ │ │ 公司(Fitch │
│ │ │ │ │ Ratings Ltd.│
│ │ │ │ │ )、中華信用│
│ │ │ │ │ 評等公司或其│
│ │ │ │ │ 他經主管機關│
│ │ │ │ │ 認可之評等機│
│ │ │ │ │ 構評定達BBB+│
│ │ │ │ │ 以上或相當等│
│ │ │ │ │ 級以上者,加│
│ │ │ │ │ 1分。 │
│ │ │ │ │二、人身保險業│
│ │ │ │ │ 經標準普爾公│
│ │ │ │ │ 司(Standard│
│ │ │ │ │ & Poor's │
│ │ │ │ │ Corp. )、穆│
│ │ │ │ │ 迪投資服務公│
│ │ │ │ │ 司(Moody's │
│ │ │ │ │ Investors │
│ │ │ │ │ Service )、│
│ │ │ │ │ 惠譽國際評等│
│ │ │ │ │ 公司(Fitch │
│ │ │ │ │ Ratings Ltd.│
│ │ │ │ │ )、中華信用│
│ │ │ │ │ 評等公司或其│
│ │ │ │ │ 他經主管機關│
│ │ │ │ │ 認可之評等機│
│ │ │ │ │ 構評定達BBB-│
│ │ │ │ │ 以上或相當等│
│ │ │ │ │ 級以上者,加│
│ │ │ │ │ 1分。 │
│ │ ├────────┼─┼───────┤
│ │ │稅前損益/平均業│產│10%以上,加2│
│ │ │主權益(註) │壽│分 │
│ │ │ │ │5%~未滿10%│
│ │ │ │ │,加1分 │
│ │ │ │ │0~未滿5%,│
│ │ │ │ │扣1分 │
│ │ │ │ │負值,扣2分 │
├─┼──┼────────┼─┼───────┤
│四│自律│商品招攬銷售經自│產│每糾正一次扣1│
│ │及法│律組織或主管機關│壽│分,其他處分每│
│ │規遵│處分或糾正紀錄 │ │次扣2分 │
│ │循 │ │ │ │
├─┼──┼────────┼─┼───────┤
│五│商品│經新種金融商品審│產│每件加5分 │
│ │創新│議委員會認定屬商│壽│ │
│ │ │品創新 │ │ │
└─┴──┴────────┴─┴───────┘
註:
各項指標第一次之計分依據如下:
一、送審品質: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送審之保險商品(含補件或複審商
品)為計算基礎。
二、合格簽署人員之專業資格: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送審之新保險商品
(含補件或複審商品)為基礎。
三、財務業務狀況:公司評等以最近一年度之評等為計算基礎。稅前損益
/平均業主權益比值以最近一年度之稅前損益及平均業主權益計算。
平均業主權益=(期初業主權益+期末業主權益)/2
四、自律及法規遵循: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經自律組織或主管機關處分
或糾正紀錄者為計算基礎。
五、創新程度: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第一次送審之新保險商品為計算基
礎。
附件二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
人身保險業
┌─────┬─────┬─────┬─────┐
│分級類別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
│送審數量(│限量六件 │限量四件 │限量二件 │
│核准及核備│ │ │ │
│制) │ │ │ │
├─────┼─────┼─────┼─────┤
│審查方式 │核備改為備│依「人身保│核備改為核│
│ │查 │險商品審查│准 │
│ │ │要點」規定│ │
│ │ │辦理 │ │
├─────┼─────┼─────┼─────┤
│審查時間(│初審:六十│初審:七十│初審:九十│
│核准制) │個工作日 │五個工作日│個工作日 │
│ │複審:四十│複審:六十│複審:七十│
│ │五個工作日│個工作日 │五個工作日│
└─────┴─────┴─────┴─────┘
財產保險業
┌─────┬─────┬─────┬─────┐
│分級類別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
│送審數量(│無限量規定│無限量規定│限量二件 │
│核准及核備│ │ │ │
│制) │ │ │ │
├─────┼─────┼─────┼─────┤
│審查方式 │核備改為備│依「財產保│核備改為核│
│ │查 │險商品審查│准 │
│ │ │要點」規定│ │
│ │ │辦理 │ │
├─────┼─────┼─────┼─────┤
│審查時間(│四十五個工│六十個工作│七十五個工│
│核准制) │作日 │日 │作日 │
└─────┴─────┴─────┴─────┘
註:
一、本「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係以新保險商品為分級管理依據。
二、人身保險業之限量件數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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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第二點之累計計分於每半年重新核算並予排序,且依該排序作分
級調整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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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各該累計計分期間內未有新保險商品送審之保險業,則評列為保險
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之分級類別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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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每半
年累計之計分予以排序,實施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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