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建置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之分級審查標準,以落實差異化管理目標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得針對各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情形,依保險商品審查分級
    指標評分表(如附件一)予以計分,並依其每半年累計計分之排序,
    分別按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就其審查方式、送審數
    量及審查期限予以分級管理,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如附件二。
附件一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
┌─┬──┬────────┬─┬───────┐
│  │指標│    子  項  目  │適│評  分  方  式│
│  │項目│                │用│              │
├─┼──┼────────┼─┼───────┤
│一│送審│因品質不佳被退件│產│每件扣5分    │
│  │品質│數              │壽│              │
│  │    │(係指新保險商品│  │              │
│  │    │或申請部分變更之│  │              │
│  │    │保險商品,經主管│  │              │
│  │    │機關依「保險商品│  │              │
│  │    │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              │
│  │    │則」第十一條第一│  │              │
│  │    │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              │
│  │    │規定退件者)    │  │              │
│  │    ├────────┼─┼───────┤
│  │    │自行審核表填報錯│產│每填錯一項扣1│
│  │    │誤數            │壽│分,每件累計最│
│  │    │                │  │高5分(如達退│
│  │    │                │  │件時,則本項目│
│  │    │                │  │不再扣分)    │
│  │    ├────────┼─┼───────┤
│  │    │保險商品核備或核│產│銷售紀錄註銷一│
│  │    │准後未          │壽│個保險商品扣1│
│  │    │                │  │分            │
│  │    ├────────┼─┼───────┤
│  │    │新保險商品未經主│產│每核准一件加3│
│  │    │管機關或審查機構│壽│分            │
│  │    │發函提具修正意見│  │每核備一件加1│
│  │    │或未由業者具函補│  │分            │
│  │    │正或抽換者      │  │              │
├─┼──┼────────┼─┼───────┤
│二│合格│實際簽署人員中具│產│一、財產保險業│
│  │簽署│專業資格證照之人│壽│  實際簽署保險│
│  │人員│數且為公司之僱用│  │  商品之核保、│
│  │之專│之全職人員(如:│  │  理賠、精算及│
│  │業資│律師、精算學會正│  │  法務等四類人│
│  │格  │會員、美國產險核│  │  員具有左列認│
│  │    │保人員(        │  │  可之專業資格│
│  │    │Chartered       │  │  且為公司僱用│
│  │    │Property        │  │  之全職人員者│
│  │    │Casualty        │  │  得予加分,每│
│  │    │Underwriters,   │  │  一簽署人員最│
│  │    │CPCU)、美國財務│  │  多加一分,每│
│  │    │分析師(        │  │  一案最多加四│
│  │    │Chartered       │  │  分。        │
│  │    │Financial       │  │二、人身保險業│
│  │    │Analyst, CFA)、│  │  實際簽署保險│
│  │    │美國壽險核保人員│  │  商品之核保、│
│  │    │(Chartered Life│  │  理賠、精算、│
│  │    │Underwriter, CLU│  │  保全、法務及│
│  │    │)及英國皇家保險│  │  投資等六類人│
│  │    │學院院士(      │  │  員具有左列認│
│  │    │Chartered       │  │  可之專業資格│
│  │    │Insurance       │  │  且為公司僱用│
│  │    │Institute, CII)│  │  之全職人員者│
│  │    │等)            │  │  得予加分,每│
│  │    │                │  │  一簽署人員最│
│  │    │                │  │  多加一分,每│
│  │    │                │  │  一案最多加六│
│  │    │                │  │  分。        │
│  │    │                │  │本項計分係於考│
│  │    │                │  │核期間經核准或│
│  │    │                │  │核備之保險商品│
│  │    │                │  │中,具專業資格│
│  │    │                │  │簽署人員簽署之│
│  │    │                │  │總積分除以該公│
│  │    │                │  │司於考核期間所│
│  │    │                │  │有經核准或核備│
│  │    │                │  │之保險商品件數│
│  │    │                │  │。            │
├─┼──┼────────┼─┼───────┤
│三│財務│公司信用評等(外│產│一、財產保險業│
│  │業務│商分公司得以其總│壽│  經標準普爾公│
│  │狀況│公司之評等為依據│  │  司(Standard│
│  │    │)              │  │  & Poor's    │
│  │    │                │  │  Corp. )、穆│
│  │    │                │  │  迪投資服務公│
│  │    │                │  │  司(Moody's │
│  │    │                │  │  Investors   │
│  │    │                │  │  Service )、│
│  │    │                │  │  惠譽國際評等│
│  │    │                │  │  公司(Fitch │
│  │    │                │  │  Ratings Ltd.│
│  │    │                │  │  )、中華信用│
│  │    │                │  │  評等公司或其│
│  │    │                │  │  他經主管機關│
│  │    │                │  │  認可之評等機│
│  │    │                │  │  構評定達BBB+│
│  │    │                │  │  以上或相當等│
│  │    │                │  │  級以上者,加│
│  │    │                │  │  1分。      │
│  │    │                │  │二、人身保險業│
│  │    │                │  │  經標準普爾公│
│  │    │                │  │  司(Standard│
│  │    │                │  │  & Poor's    │
│  │    │                │  │  Corp. )、穆│
│  │    │                │  │  迪投資服務公│
│  │    │                │  │  司(Moody's │
│  │    │                │  │  Investors   │
│  │    │                │  │  Service )、│
│  │    │                │  │  惠譽國際評等│
│  │    │                │  │  公司(Fitch │
│  │    │                │  │  Ratings Ltd.│
│  │    │                │  │  )、中華信用│
│  │    │                │  │  評等公司或其│
│  │    │                │  │  他經主管機關│
│  │    │                │  │  認可之評等機│
│  │    │                │  │  構評定達BBB-│
│  │    │                │  │  以上或相當等│
│  │    │                │  │  級以上者,加│
│  │    │                │  │  1分。      │
│  │    ├────────┼─┼───────┤
│  │    │稅前損益/平均業│產│10%以上,加2│
│  │    │主權益(註)    │壽│分            │
│  │    │                │  │5%~未滿10%│
│  │    │                │  │,加1分      │
│  │    │                │  │0~未滿5%,│
│  │    │                │  │扣1分        │
│  │    │                │  │負值,扣2分  │
├─┼──┼────────┼─┼───────┤
│四│自律│商品招攬銷售經自│產│每糾正一次扣1│
│  │及法│律組織或主管機關│壽│分,其他處分每│
│  │規遵│處分或糾正紀錄  │  │次扣2分      │
│  │循  │                │  │              │
├─┼──┼────────┼─┼───────┤
│五│商品│經新種金融商品審│產│每件加5分    │
│  │創新│議委員會認定屬商│壽│              │
│  │    │品創新          │  │              │
└─┴──┴────────┴─┴───────┘
註:
各項指標第一次之計分依據如下:
一、送審品質: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送審之保險商品(含補件或複審商
    品)為計算基礎。
二、合格簽署人員之專業資格: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送審之新保險商品
    (含補件或複審商品)為基礎。
三、財務業務狀況:公司評等以最近一年度之評等為計算基礎。稅前損益
    /平均業主權益比值以最近一年度之稅前損益及平均業主權益計算。
    平均業主權益=(期初業主權益+期末業主權益)/2
四、自律及法規遵循: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經自律組織或主管機關處分
    或糾正紀錄者為計算基礎。
五、創新程度: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第一次送審之新保險商品為計算基
    礎。
附件二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
人身保險業
┌─────┬─────┬─────┬─────┐
│分級類別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
│送審數量(│限量六件  │限量四件  │限量二件  │
│核准及核備│          │          │          │
│制)      │          │          │          │
├─────┼─────┼─────┼─────┤
│審查方式  │核備改為備│依「人身保│核備改為核│
│          │查        │險商品審查│准        │
│          │          │要點」規定│          │
│          │          │辦理      │          │
├─────┼─────┼─────┼─────┤
│審查時間(│初審:六十│初審:七十│初審:九十│
│核准制)  │個工作日  │五個工作日│個工作日  │
│          │複審:四十│複審:六十│複審:七十│
│          │五個工作日│個工作日  │五個工作日│
└─────┴─────┴─────┴─────┘
財產保險業
┌─────┬─────┬─────┬─────┐
│分級類別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
│送審數量(│無限量規定│無限量規定│限量二件  │
│核准及核備│          │          │          │
│制)      │          │          │          │
├─────┼─────┼─────┼─────┤
│審查方式  │核備改為備│依「財產保│核備改為核│
│          │查        │險商品審查│准        │
│          │          │要點」規定│          │
│          │          │辦理      │          │
├─────┼─────┼─────┼─────┤
│審查時間(│四十五個工│六十個工作│七十五個工│
│核准制)  │作日      │日        │作日      │
└─────┴─────┴─────┴─────┘
註:
一、本「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係以新保險商品為分級管理依據。
二、人身保險業之限量件數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三、有關第二點之累計計分於每半年重新核算並予排序,且依該排序作分
    級調整之依據。

四、於各該累計計分期間內未有新保險商品送審之保險業,則評列為保險
    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之分級類別第二級。

五、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每半
    年累計之計分予以排序,實施分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