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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目的:
    為加強產險同業自律,維護火險市場穩定,於火險委員會增設「安定
    火災保險市場小組」,以健全火險業務之發展。

二、小組成員:
    本小組由火險委員會委員依序輪流擔任召集及輪值委員,各組成員每
    半年重新調整乙次。
    本小組以獨立作業方式查核「產險費率自由化監控小組」(以下簡稱
    監控小組)交辦案件並直接向其陳報查核結果。

三、查核項目:
    本小組接獲監控小組交辦有關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資企業商業火險
    案件後,即列案進行查核,查核是否有下列妨礙市場安定之事實:
  (一)不符合巨大保額資格認定;或
  (二)保單生效日前未依照「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
        散機制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再保安排。

四、查核程序:
  (一)本小組應自接獲交請查核案件一週內進行查核,並得視案情需要
        請承保公司立即提具足以佐證符合「巨大保額資格認定」及「保
        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規定完
        成再保安排之相關資料,供本小組查核。
  (二)本小組進行查核時,得請未能續保之原主簽單公司列席,就承保
        公司所作陳述表示意見。
  (三)本小組查核結果是否有妨礙市場安定事實,應經由出席委員過半
        數認定之,惟代理出席者不得參與表決。
  (四)本小組於完成查核結果後,即將全案陳報監控小組。
  (五)本小組進行查核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六)輪值委員遇有本身所屬公司案件時,應即迴避,倘小組輪值成員
        少於五人時,則由主任委員或其代理人機動委派補足五人。

五、罰則:
  (一)查有妨礙市場安定事實者,不論是否為主辦或共保公司,視情節
        輕重每一公司課以新台幣十萬元至六十萬元之罰款。
  (二)會員公司再度有妨礙市場安定事實時,自第二案起(含)每案課
        以新台幣二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之罰款。

六、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