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保險詐欺風險管理工作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供保險業建立保險詐欺風險管理機制之實務參考,期能有效遏止
    、防範、偵測、調查、通報與整飭保險詐欺行為,特訂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稱保險詐欺,係指任何與保險相關之人意圖獲取不誠實或不
    法利益,致使保險公司發生財務損失或聲譽受損之故意或欺騙行為。

三、保險詐欺可分為下列類型:
    1.外部詐欺,係指保單持有人(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其他
      保險金請求權人)、保險輔助人(如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
      險公證人)或其他往來對象於投保、理賠申請及保險契約存續期間
      行使保險詐欺之行為。
    2.內部詐欺,係指保險業之董事會成員、高階經理人、員工或保險業
      務員勾結內、外部人士行使保險詐欺之行為。

四、保險詐欺行為通常涉及投保時誇大財務狀況、異常變更受益人、誇大
    保險事故理賠金額、預謀或故意製造或捏造保險事故、陳述或提供不
    實資訊等行為。

五、保險業對於董事會成員、高階經理人、員工或保險業務員涉嫌保險詐
    欺之事件應進行調查、通報或其他適當之處理。

六、保險業應配置具有防制保險詐欺相關人力及人員。

七、保險業應以適當方式週知保單持有人,若有資料造假、誇大保險事故
    理賠金額、預謀或故意製造或捏造保險事故、陳述或提供不實資訊等
    相當於保險詐欺之情事發生,將可能會危害到保單持有人之權益。

八、保險業得建置保險詐欺防制小組,負責執行保險詐欺風險管理策略及
    流程,且為能有效發揮該功能,應給予其必要之權限以及足夠之資源
    ,並能直接向董事會提出相關報告。

九、保險業對於保險外部詐欺之控管作業,應遵循保險法、保險業招攬及
    核保理賠辦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及保險業務員管
    理規則等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十、保險業對於疑似詐欺事件,應明確訂定審核及調查人員之報告流程及
    通報時間,並且保存所有保險詐欺或疑似保險詐欺事件之紀錄,其中
    包括內部調查結果以及分析文件。
    保險業並應訂定保險詐欺或疑似保險詐欺事件之評估與分析,及文件
    保存期間之相關規範,該規範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需記錄之資訊與分析。
    2.紀錄保存年限。
    3.閱覽權限。
    當發現已有具體事證之任何保險詐欺或疑似保險詐欺事件時,保險業
    宜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通報並提供相關紀錄。紀錄之內
    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事件發生日期。
    2.保單類型。
    3.舉發者姓名(若無則免)。
    4.涉案者之姓名、國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5.涉案者與保險業之關係。
    6.涉案金額。
    7.訴訟或爭議處理程序。
    8.是否已報警處理。

十一、保險業應訂定保險詐欺風險表徵進行監控。當觸發條件時,保險業
      應決定是否採行更深入之調查及行動查明事件真相,且將相關調查
      行動適當地文件化。保險業應定期檢討保險詐欺風險表徵,以確保
      監控機制之適宜性及有效性。
      一般採用之保險詐欺風險表徵,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示:
      1.保戶因發生重要資訊未揭露或不實揭露之情事,而遭拒保、拒賠
        或解除契約之內容。
      2.保險金請求權人願意以較低金額之理賠金換取快速理賠之情事。
      3.保險金請求權人提供不一致之陳述或資料予相關人員。
      4.保險金請求權人於短時間內提出多個性質類似之理賠案件申請。
      5.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銷售大量問題保單之情事
        。
      6.外部往來對象遭保戶投訴之情事。
      7.外部往來對象營運狀況不佳或面臨財務危機。

十二、保險業應於理賠評估程序中訂有降低保險詐欺風險之檢視要求,其
      內容可包括下列項目:
      1.監控保險詐欺風險之表徵。
      2.核對是否為內部資料庫已證實或潛在之詐欺案件。
      3.若屬可疑事件則應進行特別調查。

十三、保險業應建置並維護已起訴為保險詐欺之事件資料庫。

十四、保險業應配合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單位推動建置整體業界
      之資料庫,俾利公司間詐欺資訊之共享,進而提升保險業於初始階
      段辨識潛在詐欺及詐欺行為之能力。

十五、本指引於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