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契約轉換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因應要保人之需求及確保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契約轉換,指要保人以現有人壽保險契約,改為同一
    公司之其他人壽保險契約。

三、保險人於要保人行使契約轉換,應對左列事項,將契約轉換前、後差
    異之內容,載明於契約轉換申請書,並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附
    著於保險契約:
  (一)保險給付。
  (二)保險期間。
  (三)保險費。
  (四)保單紅利給付內容。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退補保險費之方法,保險人應載明於契約轉換申請
    書。

四、要保人對契約轉換有疑義時,保險人應主動說明之。

五、轉換後契約之死亡保險金額高於或等於原保險契約之約定,而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其轉換不成立,保險人仍應依原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
  (一)要保人申請契約轉換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
        計,經保險人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者。
  (二)轉換後二年內自殺或自成殘廢者。
  (三)轉換後二年內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契約轉換後,若轉換後契約之死亡保險金額低於原保險契約之約定,
    則依轉換後契約之規定辦理,但有關轉換後契約之解除權行使及除外
    責任條款,仍應溯及原保險契約生效日起算。

六、本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項之情形,若轉換後契約已繳保險費,高於原
    保險契約於轉換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各期應繳保險費的總額時
    ,保險人應無息退還其差額;若轉換後契約已繳保險費,低於原保險
    契約於轉換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各期應繳保險費的總額時,要
    保人應無息補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