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附加條款、批單或批註及與本保險契約有
  關之文件,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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