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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危險發生之通知
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 權之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者,對於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 ,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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