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於接到危險發生之通知後,為確定賠償責任所為之查勘、鑑定、
  估價、賠償理算、證據蒐集以及依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處置等行為,
  不影響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得行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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