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應定期檢查、隨時注意修護、備置基本消防設備
  ,對通道及安全門應保持暢通。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派人查勘保險
  標的物,如發現全部或一部處於不正常狀態,得建議被保險人修復後再
  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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