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本公
      司知情之日起算。
  二、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
      ,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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