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本公 司知情之日起算。 二、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 ,自其知情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