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 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 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 濫。 四、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六、冰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