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
  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
  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
      濫。
  四、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五、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六、冰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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