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於下列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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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二、各種動物或植物。
三、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或訪客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皮草。
八、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九、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十、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二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本公司亦
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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