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承保被保險人所有之建築物者,該建築物內動產即自動納入本保
  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內,該動產之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
  十,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但另有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從其約
  定。
  前項承保建築物內動產,除另有約定外,以實際價值為基礎約定保險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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