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依第十四 條約定為防止損失擴大必要之緊急措施外,應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 險標的物,並維持現狀。本公司得隨時查勘發生事故之建築物或處所及 被保險人置存於該建築物內或處所之動產,並加以分類、整理、搬運、 保管或作其他合理必要之處置。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拒絕或惡意妨礙本公司執行前項之處置者,喪失 該項損失之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