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依第十四
  條約定為防止損失擴大必要之緊急措施外,應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
  險標的物,並維持現狀。本公司得隨時查勘發生事故之建築物或處所及
  被保險人置存於該建築物內或處所之動產,並加以分類、整理、搬運、
  保管或作其他合理必要之處置。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拒絕或惡意妨礙本公司執行前項之處置者,喪失
  該項損失之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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